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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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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著作分为九类:
(1)文字著作,即以文字办法体现的著作
(2)口述著作,即以口头言语办法体现的著作,例如讲演、授课、法庭争辩等等。口述著作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阐明必定的问题或许抒情某种情感,具有最少的独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说话不能成为口述著作。别的,宣读讲稿也不发生口述著作,而仅仅对文字著作的一种再现。口头著作的固定一般不会改动它的性质,例如被录制下来的讲演仍然是讲演者的口头著作,但这时讲演者、录制者还对录制品享有相应的邻接权
(3)扮演艺术著作,即音乐、戏曲、曲艺、舞蹈和杂质等艺术著作。其间音乐著作是指供演唱、演奏的著作,例如交响乐、歌曲等带词或许不带词的著作。戏曲著作是指供舞台扮演的著作。例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曲艺著作是指以说唱为首要办法扮演的著作,例如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舞蹈著作是指以身体言语,例如动作、姿态、表情等办法体现的著作。杂质著作是指经过形体动作、技巧体现的著作,包含戏法、马戏等等。
(4)美术著作,即具有审美含义的造型艺术著作,包含绘画、书法、雕塑、修建等以线条、颜色或许其他办法构成的平面或许立体著作。有的美术著作一起不具备实践用处,满意物质上的需求,因此被称为有用美术著作,其间修建著作便是一个典型比如。
(5)拍摄著作,即凭借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记载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著作,如人物相片、景色相片等。著作权法并非维护一切拍摄物,纯仿制性的拍摄著作,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维护。
(6)影视著作,行将事物形象、音响摄制在必定介质上,凭借恰当设备放映、播映的著作,包含电影著作以及选用与摄制电影相似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例如电视剧等。
(7)图形著作,即形象地展现事物的形状、结构和原理等内容的图形和模型著作,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解剖图和线路图等等。
(8)计算机软件,即由计算机履行的程序及其相关文档。因为计算机软件和传统的文学艺术著作比较有很大的差异,故立法者拟定了特别的规则,即《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
(9)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著作。该款旨在关于未规则在上述类别的著作予以弥补,如大众文学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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