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后抚养了多年的子女非亲生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3:14
张某在老公出差期间越轨并意外怀孕,为了维护孩子,她一向隐秘本相。再婚后,一次偶尔的时机她竟向前夫说出了实情。得知本相后,前夫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补偿1元精力损失费。近来,虎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陈某与张某经同学介绍相识,经过两个月的共处,二人敏捷决议领证成婚。可是,在婚后柴米油盐的日子中,陈某发现与张某在性情和日子习惯上存在许多差异,互相的隔膜也越来越多。
正在二人犹疑要不要离婚时,张某发现现已怀孕2个月。之后,张某产下一女。跟着女儿的到来,陈某测验与张某持续磨合,但却以失利告终。2008年4月,二人自愿离婚,女儿抚育权归张某一切,陈某每月付出抚育费2000元。
离婚后,陈某对女儿十分挂念,常常与张某洽谈,要求探视女儿。不久,张某再婚组成新的家庭,关于陈某的探视要求逐渐有些不耐烦了。2013年12月,陈某以女儿生日为由,要求来姑苏见孩子一面。不料,却在临行前收到张某寄来的函件,信中发表女儿底子不是陈某亲生的。面临这个平地风波,陈某傻了眼。“我一开始以为她(张某)是为了阻挠我去看女儿,在跟我说谎。”
在陈某再三追问下,张某说出了躲藏多年的本相。本来,二人婚后不久,陈某曾被公司委派去北京出差数月,在此期间,张某越轨并意外怀孕。为了维护孩子,张某一向隐秘着本相。得知本相后的陈某感到意外且愤恨,决议经过法律手段追查张某职责。
虎丘法院经审理以为该案现实明晰,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陈某现已付出的80000元抚育费,并补偿原告1元精力危害费。
【法官提示】婚生子女是指爸爸妈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而生的子女。构成婚生子女须其爸爸妈妈有婚姻关系存在,要有爸爸的血缘,还要是妈妈所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孩子,假如证明其与父亲不存在血缘关系,则夫妻两边离婚后,男方没有抚育责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