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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情形下赔偿责任的确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2:21
在现实生活中医疗胶葛和医疗吞事端是经常呈现的,但医疗胶葛和医疗事端是不同的,医疗事端是指在呈现医疗差错,给患者形成人身危害的行为,那么医疗胶葛不构成医疗事端景象下补偿职责的承认?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医疗胶葛不构成医疗事端景象下补偿职责怎样承认
事例介绍:2005年1月15日,原告李某因头昏眼花、腰背疲软到被告医院医治,确诊为脾肾两虚。同年2月1日,原告因右眼视力渐进性下降2年到被告医院就诊,确诊为右眼老年性白内障。同年4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医治,确诊为不典型再生妨碍性贫血,于同年5月20日出院,后仍在被告处门诊医治。2006年9月19日,原告左眼视物妨碍20天,经被告医院CT查看,确诊为脑垂体瘤。同年9月26日,原告到上海医院行手术切除垂体瘤。出院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因医治脑垂瘤发作的费用,两边发作胶葛。经卫生局托付医学会判定以为,医院确诊不典型再障建立且医治合理,无违法违规医疗行为;不典型再障与垂体瘤系两个并存疾病,医疗行为与垂体瘤引起的视力妨碍无因果联系;医方对患者的成果无职责。判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端。被告医院据此以为不该承当任何补偿职责。法院判定被告医院承当30%补偿职责。
[分析]
本案触及民事职责的承认,即医方的确诊行为是否存在差错?医方对李某因医治脑垂体瘤所开销的费用应否承当补偿职责?
医疗胶葛分为医疗事端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补偿案子和医疗事端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补偿案子。《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规则,不属于医疗事端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有人据此以为,只要不构成医疗事端,医院就不承当任何补偿职责。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规则,《法令》实施后因医疗事端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因而,能够看出《法令》是从特别规则的意义上处理医疗事端这一特别侵权类型胶葛的职责承当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端的一般医疗侵权胶葛,仍是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处理。这儿表现了适用法令的二元化,并非法令适用依据不一致,而是法令在适用范围上分工合作的表现。一起,医疗行为是否有差错并非以构成医疗事端为衡量标准,不构成医疗事端不能肯定扫除医疗差错的存在,法院在审理医患胶葛案子时,关于不构成医疗事端,但经审理能够承认医疗机构存在民事差错、契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依据《民法通则》等法令关于差错职责的规则,承认医疗机构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别的,依据《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被告医院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
本案原告到被告门诊住院医治,医患两边即存在医疗服务合同联系,被告应当依照医疗标准为患者供给医疗服务。经判定,原告不典型再障与垂体瘤是两个并存的疾病,被告对原告不典型再障确诊是建立且合理,故原告前期医治不典型再障的费用,属医治原告本身疾病的开销,不该由被告承当补偿职责。但被告在医治过程中,眼科查看不行全面,对原告视力减退注重不行,未及时主张原告进行眼科查看,致使原告垂体瘤未及时确诊,错失最佳医治机遇,其行为与原告视神经萎缩致双目失明的成果有必定的因果联系,虽经医学判定不属医疗事端,被告仍应对此负有差错职责,故被告对原告因医治脑垂体瘤疾病开销的费用应承当补偿职责。考虑到原告脑垂体瘤症状不明显,前期确诊有必定难度,且原告供给病史不全面等要素,应承认被告负有非必须职责。一起按差错推定准则,应由被告医院承当举证职责,医院仅以不构成医疗事端为由回绝补偿,故然不该得到支撑,法院判定被告医院承当30%补偿职责是正确的。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医疗胶葛不构成医疗事端景象下补偿职责怎样承认”问题进行的回答,医疗胶葛不构成医疗事端的,医疗机构一般承当职责,假如两边就补偿问题有争议的,能够申述处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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