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第三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21:01
什么是诉讼第三人呢?关于诉讼的两边,很多人都是非常清楚,可是诉讼第三人,或许很多人都是要犯模糊的。今日听讼网小编就针对诉讼第三人这个法令概念,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来为您答疑解惑,不说废话啦,快来跟着小编一同好好看看吧。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现已开端的诉讼中,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具有悉数或许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许是尽管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子的处理成果与其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自己请求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他参与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的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则,第三人分为以下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凡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悉数或许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人,叫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凡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案子的处理成果,与其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的,叫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许案子处理成果或许与其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依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许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令关系,案子的审理成果或许与第三人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差异于一起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底子之点。
2.有必要在诉讼开端后,案子审理完结前,参与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有必要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条件,假如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没有开端,或许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现已完毕,即人民法院对案子现已审理完结,任何人都不或许经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子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损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成果。参与诉讼的意图: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互相有联络的胶葛;二、在于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与诉讼即不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利益,即使有时参与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保护参与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参与诉讼。
假如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令咨询。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现已开端的诉讼中,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具有悉数或许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许是尽管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子的处理成果与其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自己请求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他参与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的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则,第三人分为以下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凡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悉数或许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人,叫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凡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案子的处理成果,与其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的,叫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许案子处理成果或许与其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依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许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令关系,案子的审理成果或许与第三人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差异于一起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底子之点。
2.有必要在诉讼开端后,案子审理完结前,参与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有必要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条件,假如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没有开端,或许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现已完毕,即人民法院对案子现已审理完结,任何人都不或许经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子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损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成果。参与诉讼的意图: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互相有联络的胶葛;二、在于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与诉讼即不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利益,即使有时参与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保护参与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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