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巧用代位权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5:28

事例:
2005年1月7日,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工作用具,总计30万元,约好10日内付款。可10日内乙公司分文未付,逾期后,甲公司屡次追要,乙公司称暂无款可付。此刻,甲公司得知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已于2004年12月10日到期,甲公司就要求乙公司向丙公司追讨货款以还欠款,但乙公司向丙公司追讨货款以还欠款,但乙公司以丙公司现已供给担保为由一向没有向丙公司追讨货款。
问:甲公司是否能够直接向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付出30万元货款?
剖析:
本案是合同法代位权的典型事例。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而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款人行使其债款的权力。即类似于经济活动中所称的“三角债”。可是债款人要行使代位官僚契合以下几点;
1、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2、债款人应当行使并能够行使而不可使其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3、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
4、债款人的债款不是因债款人本身根据抚育、奉养、承继或人身损伤补偿等联系发作的债款。
本案契合上述条件,所以甲公司能够直接恳求法院判定丙公司还款。
提示:
行使代位官僚注意以下事项:
1、债款人有必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款人向次债款人索债。
2、代位权应经过诉讼方式形使。但假如债款人以非诉讼方式直接向次债款人形使代位权,次债款人赞同直接向债款人清偿,并由此而了断其与债款人之间债款联系的,也应当答应:可是如次债款人不赞同直接清偿,由此发作胶葛的,则有必要经过诉讼处理。
3、代位权行使的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本案甲公司公、仅能就乙公司拖欠30万元货款向丙公司建议代位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