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违约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5:29
「案情」 原告:德阳市机电配套厂(以下简称德阳机电厂)。 被告:四川省星河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建材公司)。 星河建材公司创造晰一种出产仿古、仿欧浮雕系列产品的技能,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931153514号,但至诉讼结束时未被颁发专利权。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绵阳市科学技能委员会通过判定,颁发星河建材公司该项技能为“绵阳市1994年度科技成果二等奖”。德阳机电厂得知此音讯后,为了运用该项技能出产此种浮雕系列产品,曾多次派出厂长、技能员和法律顾问对星河建材公司出产的浮雕产品及其技能,以及该产品的商场出售状况进行了3个多月的调查、证明,并和星河建材公司草签了两次合同。至1994年11月18日,星河建材公司为甲方,德阳机电厂为乙方,两边在绵阳市签定了由甲方将其创造的浮雕系列产品技能转让给乙方出产的联合出产浮雕系列专利产品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出产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好:甲方将浮雕系列专利产品技能传授给乙方出产;该项专利技能价值人民币18万元,作为甲方与乙方联合办厂的出资;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额分红费,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5万元,第三年3万元,期满后从头修订,交费时刻为每年6月交一半,12月交清当年全款;乙方在承受该项技能前,应向甲方付出技能训练费、训练材料费、技能运用费4万元;乙方长时间在甲方处购买模具,所购模具只限自用,如出售,按泄密条款处分;甲方在收到4万元后,为乙方组织训练学员1至3名,让学员可以独立操作学会停止,并供给技能材料;合同实行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则。 合同签定后,德阳机电厂于1994年11月24日向星河建材公司付出了合同约好的4万元费用,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阳机电厂供给了专利申请号为931153514号的浮雕产品出产技能材料,并于同月28日起到12月下旬,两次派出技能厂长对德阳机电厂的学员进行了训练、辅导,还作了产品出产演示。尔后,星河建材公司应德阳机电厂的恳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两名技能人员到德阳机电厂操作辅导出产20天左右。德阳机电厂从1995年1月至5月间进行了试出产,并将部份产品出售,其间部份产品返销给了星河建材公司,星河建材公司为此多付出434元的货款。在此期间内,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阳机电厂供给了价值16270元的浮雕产品出产模具。 从合同签定后至提起诉讼时,德阳机电厂除付出训练费4万元外,还投入了出产资金7.5万余元,产品出售收入5853.15元,还未运用的浮雕产品出产模具价值8100元,现库存积压产品6.8万余元。 1995年6月13日,德阳机电厂以星河建材公司为被告,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两边合同签定后,我方向被告付出了4万元的费用,但被告未按合同实行其责任,训练不负责任,对我方出产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急需处理的问题置之脑后,致使我方于1995年4月23日被逼停产。尔后,我方派人前往被告处自动洽谈处理,被告托言技改作业忙而不谈此事。5月23日,我方为削减丢失,再次函告被告要求供给一种模具,被告回信称未付清金钱之前无法供给。被告向我方供给的技能材料,缺乏一个月便回收,今后再未供给,并且所供给的技能材料严峻失真。被告的严峻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了10多万元的经济丢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交还技能训练费4万元,赔偿丢失2万元,给付违约金1万元,并免除两边的联合出产合同联系。 星河建材厂答辩称:从合同签定时起至1995年5月23日,长达7个月的时刻里,原告的浮雕产品进入了千家万户,怎能说我方供给的技能是假的和哄人的呢?原告接到技能材料后,很快把握了出产技能,还曾带着修改后的技能材料到我方进行技能反训练。我方未曾回收过交给原告的技能材料,原告还在5月份又从我方领回一份新技能材料。1995年1月9日,原告将其出产的100张浮雕门板产品送我公司,检验合格的就有69张。原告的首要意图是想拒付现已到期的分红款及16000余元的模具款。因而,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付清所欠的模具款及多收的我方的货款,原告不得再出产该产品及相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