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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发展及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7:39

从1956年榜首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经过《高档农业出产协作社演示规章》至今,集体土地一切权在我国现已存在了五十三年。集体土地一切权的树立,是我国对土地准则的一个立异,具有浓重的我国特色。因为我国现在的集体土地一切权是在特定的前史环境下构成并随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而不断演进的成果,因而,深化地知道集体土地一切权还必须得从其前史展开的进程着手。温古知今,以史为鉴,本文不揣冒昧,经过收拾集体土地一切权的展开进程,剖析其主体和性质的演化,以期为更深化地研讨和完善集体土地一切权抛砖引玉!
一、集体土地一切权的三种前史形状
在我国,集体土地一切权正式构成于建国后1956年,是我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思想为辅导展开土地公有化运动的产品,一起也是支撑我国工业化展开的实际需求。马克思主义以《共产党宣言》为圭臬,建议“消除私有制”,施行土地国有。以此为辅导,我国共产党在建国后相继展开了土地协作化运动和公民公社化运动。
(一)协作社土地一切权
协作化运动开始于1951年年末。当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在党内下发了《关于农业出产互助协作的抉择(草案)》,要求各地将农业互助协作运动“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并于1953年2月15日将此草案略加修改后作为正式抉择在全国施行。同年12月16日,为习惯新的局势,中共中央又下发了《关于展开农业出产协作社的抉择》。
农业出产协作社与此前的一切协作方式(如互助组等)均不相同,它是一种固定的常设性的出产安排,不再是一个依据出产需求而暂时组成的松懈集体。它有自己的规章、安排和产业,具有法令主体的基本特征。依据土地一切权归属(或称土地公有化程度)的不同,农业出产协作社分为初级农业出产协作社和高档农业出产协作社。在初级社下,农人具有土地的一切权并以其土地使用权入股,取得土地酬劳。可是,在高档社下,农人的土地一切权被协作社无偿地掠夺了,也没有了土地酬劳。这便是初级社和高档社的最大差异。因而,从初级社到高档社的改变,其实质便是从农人的私有土地一切权到协作社土地一切权的改变。所谓协作社土地一切权指的便是高档社的土地一切权。协作社土地一切权具有如下两点重要特征。
榜首,土地一切权的主体是协作社。它有自己齐备的安排结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协作社的意思机关,办理委员会是履行机关,检察委员会是监督机关。别的从法令上讲,协作社也有独立的法令地位。1949年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则,国家保护协作社的产业。第二十九条规则:“协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公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政府应搀扶其展开,并处以优待。”1954年宪法第七条规则:“协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一切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国家保护协作社的产业,鼓舞、辅导和协助协作社经济的展开,而且以展开出产协作为改造个别农业和个别手工业的首要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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