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和遗嘱执行人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5:23
监护人在法令上的概念是怎样样的呢,监护人的权力有哪些呢,遗言实行人又是怎样解说的,相关的权力是怎样的。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遗言实行人
遗言实行人是指有权依照遗言人的毅力实行遗言的人。我国《承继法》规则,遗言人可以指定遗言实行人。遗言实行人如为法定承继人,则该承继人不得回绝,遗言实行人有必要是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言实行人的效果和权力
遗言实行人可使遗言人的遗言依法得以彻底完成,一起可以使遗产的切割得以顺利进行,防止纷争。
除遗言中还有特别规则外,遗言实行人可实行下列业务:
(一)查明遗言是否合法实在;
(二)整理遗产;
(三)办理遗产;
(四)诉讼署理;
(五)招集整体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揭露遗言内容;
(六)依照遗言内容将遗产终究搬运给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
(七)扫除各种实行遗言的阻碍;
(八)恳求承继人补偿因实行遗言遭到的意外危害。
监护人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力病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维护责任的人。监护人有必要具有彻底行为能力,并依法令规则发作。
相关权力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酬劳大概有三种类型:
一为无偿准则,即法令明文规则监护是无偿的社会责任,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酬劳,如前苏联和我国;
二为有偿准则,即以为监护是一项有价值的责任,实行了责任就应该取得酬劳,如美国和瑞士;
三为补偿准则,法令规则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支付监护劳作的艰苦及被监护人的产业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议给予监护人恰当的酬劳。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由此可见,像我国实施肯定无偿准则的国家毕竟是少量的。监护人为实行监护责任支付了艰苦的劳作再由其承当由此形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明显违反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准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时间以往将严峻冲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作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定成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未来立法中,咱们应学习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则,赋予监护人取得酬劳恳求权, 考虑实际状况给予监护人补贴或许法院以为恰当的酬劳,使监护人在精力、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必定的补偿或满意,然后充分调动其实行责任的积极性。这样既统筹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担负,使监护准则规则更具人性化。[3]
其他权力
监护人因为智力、膂力的相对短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责任时,法令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合理事由包含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业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主张我国规则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实行监护责任
(3)因照料白叟小孩或许患病爱人家务特别繁忙
(4)现已承当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事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担负,又能尽量防止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监护人和遗言实行人的差异”的法令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遗言实行人
遗言实行人是指有权依照遗言人的毅力实行遗言的人。我国《承继法》规则,遗言人可以指定遗言实行人。遗言实行人如为法定承继人,则该承继人不得回绝,遗言实行人有必要是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言实行人的效果和权力
遗言实行人可使遗言人的遗言依法得以彻底完成,一起可以使遗产的切割得以顺利进行,防止纷争。
除遗言中还有特别规则外,遗言实行人可实行下列业务:
(一)查明遗言是否合法实在;
(二)整理遗产;
(三)办理遗产;
(四)诉讼署理;
(五)招集整体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揭露遗言内容;
(六)依照遗言内容将遗产终究搬运给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
(七)扫除各种实行遗言的阻碍;
(八)恳求承继人补偿因实行遗言遭到的意外危害。
监护人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力病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维护责任的人。监护人有必要具有彻底行为能力,并依法令规则发作。
相关权力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酬劳大概有三种类型:
一为无偿准则,即法令明文规则监护是无偿的社会责任,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酬劳,如前苏联和我国;
二为有偿准则,即以为监护是一项有价值的责任,实行了责任就应该取得酬劳,如美国和瑞士;
三为补偿准则,法令规则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支付监护劳作的艰苦及被监护人的产业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议给予监护人恰当的酬劳。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由此可见,像我国实施肯定无偿准则的国家毕竟是少量的。监护人为实行监护责任支付了艰苦的劳作再由其承当由此形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明显违反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准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时间以往将严峻冲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作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定成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未来立法中,咱们应学习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则,赋予监护人取得酬劳恳求权, 考虑实际状况给予监护人补贴或许法院以为恰当的酬劳,使监护人在精力、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必定的补偿或满意,然后充分调动其实行责任的积极性。这样既统筹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担负,使监护准则规则更具人性化。[3]
其他权力
监护人因为智力、膂力的相对短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责任时,法令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合理事由包含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业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主张我国规则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实行监护责任
(3)因照料白叟小孩或许患病爱人家务特别繁忙
(4)现已承当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事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担负,又能尽量防止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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