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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6: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乐意订立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规模
本协议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许一起为两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规模
一、本协议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当地当局对所得征收的一切税收,不管其征收方法怎么。
二、对悉数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含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议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我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我国税收”)
(二)在墨西哥:
联邦所得税。
(以下简称“墨西哥税收”)
四、本协议也适用于本协议签定之日后征收的归于添加或许替代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许本质类似的税收。缔约国两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本质性变化,在其变化后的恰当时间内告诉对方。
第三条 一般界说
一、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还有解说的以外:
(一)“我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舆概念时,是指施行有关我国税收法律的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包含领海,以及依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力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墨西哥”一语是指墨西哥合众国。用于地舆概念时是指其宪法所界说的墨西哥合众国的疆域,包含依据国际法,墨西哥合众国行使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力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依照上下文,是指我国或许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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