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8:50
本溪市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处理,依据《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宅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建保〔2010〕59号)和住宅和城乡建造部等部分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宅处理办法》(建住宅〔2007〕258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宅是指1999年4月15日之后下达建造方案,政府供给划拨土地和政策优惠,约束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依照合理规范建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宅(不含回迁安顿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是指经济适用住宅依法生意、交流等转让行为。
第三条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宅保证部分担任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的处理作业。市财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分依照各自的责任一起做好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作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宅自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
(二)获得房产挂号机关核发的《房子所有权证》;
(三)补交土地价款。
第六条补交土地价款应按下列公式核算:
应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区域修建均匀层数批改系数×10%×上市房子修建面积(平方米)×年期批改系数。
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其他乡镇住宅在上市生意或处理《房子所有权证》时可参照上述规范补交土地价款。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宅购房人要求将房子上市生意或许变更为彻底产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请求人持《房子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到国土资源部分请求处理补交土地价款手续,国土资源部分按规则测算应交纳金额、收取相应金钱后开具缴款凭据。
(二)请求人能够在土地价款缴款凭据开具后,持该凭据及相关生意资料向市房产挂号机关提出请求,房产挂号机关应当予以处理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挂号或许经济适用住宅变更为彻底产权的挂号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不得上市生意:
(一)产权共有的房子,其他共有人不赞同出售的;
(二)已典当且未经典当权人书面赞同转让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许约束搬运的;
(四)法律法规规则制止生意的。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后,受让人所获得的房子性质为彻底产权,其处理、权属挂号、生意等均按彻底产权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条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宅,该住宅又由政府回购,且契合我市住宅保证有关政策规则的请求人,可再请求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或请求公租房等保证性住宅;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并按本办法规则上市生意的,原请求人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宅。
第十一条因人民法院、裁决组织裁决、判定、调停等原因发作房子所有权搬运的,搬运所有权人须提交收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则补交土地价款,将经济适用住宅变更为彻底产权后处理过户。
第十二条不契合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条件的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其所购买的住宅由政府按原价格收买;不能收买的,市住宅保证部分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宅优惠价款,不交纳优惠价款的,将不予处理房子产权挂号。
应补缴经济适用住宅优惠价款=43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宅修建面积。
该经济适用住宅在处理产权挂号时,购房人能够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则补交土地价款后,直接处理彻底产权。
第十三条相关部分收取的土地价款和优惠价款等金钱悉数上缴同级财务,作为住宅保证专项资金,用于处理各类保证性住宅遗留问题。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处理作业中,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处理,依据《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宅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建保〔2010〕59号)和住宅和城乡建造部等部分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宅处理办法》(建住宅〔2007〕258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宅是指1999年4月15日之后下达建造方案,政府供给划拨土地和政策优惠,约束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依照合理规范建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宅(不含回迁安顿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是指经济适用住宅依法生意、交流等转让行为。
第三条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宅保证部分担任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的处理作业。市财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分依照各自的责任一起做好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作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宅自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
(二)获得房产挂号机关核发的《房子所有权证》;
(三)补交土地价款。
第六条补交土地价款应按下列公式核算:
应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区域修建均匀层数批改系数×10%×上市房子修建面积(平方米)×年期批改系数。
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其他乡镇住宅在上市生意或处理《房子所有权证》时可参照上述规范补交土地价款。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宅购房人要求将房子上市生意或许变更为彻底产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请求人持《房子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到国土资源部分请求处理补交土地价款手续,国土资源部分按规则测算应交纳金额、收取相应金钱后开具缴款凭据。
(二)请求人能够在土地价款缴款凭据开具后,持该凭据及相关生意资料向市房产挂号机关提出请求,房产挂号机关应当予以处理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挂号或许经济适用住宅变更为彻底产权的挂号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不得上市生意:
(一)产权共有的房子,其他共有人不赞同出售的;
(二)已典当且未经典当权人书面赞同转让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许约束搬运的;
(四)法律法规规则制止生意的。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后,受让人所获得的房子性质为彻底产权,其处理、权属挂号、生意等均按彻底产权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条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宅,该住宅又由政府回购,且契合我市住宅保证有关政策规则的请求人,可再请求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或请求公租房等保证性住宅;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并按本办法规则上市生意的,原请求人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宅。
第十一条因人民法院、裁决组织裁决、判定、调停等原因发作房子所有权搬运的,搬运所有权人须提交收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则补交土地价款,将经济适用住宅变更为彻底产权后处理过户。
第十二条不契合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条件的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其所购买的住宅由政府按原价格收买;不能收买的,市住宅保证部分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宅优惠价款,不交纳优惠价款的,将不予处理房子产权挂号。
应补缴经济适用住宅优惠价款=43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宅修建面积。
该经济适用住宅在处理产权挂号时,购房人能够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则补交土地价款后,直接处理彻底产权。
第十三条相关部分收取的土地价款和优惠价款等金钱悉数上缴同级财务,作为住宅保证专项资金,用于处理各类保证性住宅遗留问题。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生意处理作业中,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