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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6:34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许补偿丢失。”
因而,租借合同免除时,添附物能够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借两边对房子添附的处理有约好的按约好,没有约好的,能够视不同状况别离处理:
一、未经出租人赞同,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即将添附物除掉。如不能除掉的,出租人一般不用补偿。因为在这种状况下,假如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矩,强制得利是不该补偿的。
二、通过出租人赞同的添附,在合同免除后,因为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丢失。关于这种丢失,原则上依照差错承当补偿职责。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关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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