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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跑行为人构成何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3:38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都知道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行为人不逃逸而对之及时救助,被害人也不免一死,然后否定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逝世之间因果联系的存在。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准则的必定要求。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交通闯祸致人逝世后,逃跑行为人将会构成哪种罪。期望共享的内容可以有所协助。
一、交通闯祸致人逝世后逃跑
赵某驾驭宝马车在某市一茶厂外的机耕道上,与同向跋涉的行人马谡相遇时,将马谡挂撞倒地,并碾压致伤。被告人赵某下车后将马谡抱入驾驭室内,架车脱离事故现场。途中,被告人赵某见马谡已逝世,为躲避法令惩办,在将马谡的尸身运到某市某桥区后,于当晚在某桥某厂外一垃圾堆处把马谡的尸身埋葬。2003年1月17日,经法医鉴定:马谡所受损害为事故伤,其逝世原因系颅脑损害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肝脾决裂伴失血性休克逝世。经公安机关确定,被告人赵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悉数职责。
二、行为人构成何罪
本文以为,赵某构成交通闯祸罪。
1、行为人闯祸将被害人撞成重伤且接近逝世,即便得到及时救助亦不免一死,行为人畏罪逃逸而被害人立刻逝世的,对行为人只确定交通闯祸罪一罪,即便其片面上对被害的逝世持直接成心的听任情绪。由于即便行为人不逃逸对之及时救助,被害人也不免一死,然后否定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逝世之间因果联系的存在。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准则的必定要求。应习惯133条第二个量刑档,“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为人闯祸将别人撞伤(包含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逝世的实际风险性。行为人逃逸,而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的抢救而逝世的,这种状况下,行为人片面上对逝世的情绪或许是直接成心也或许是轻信可以防止,可是尚不能构成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但由于逝世成果与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因而行为人应对逝世成果负刑事职责,运用刑法第133条第三个量刑层次,“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行为人闯祸将别人撞伤,一起具有致其逝世的实际风险性,即被害人的生命处于风险状况。行为人对风险进程处于肯定的排他性分配联系中,受害人的生命彻底依靠闯祸者的维护,扫除了别人进行救助的或许性,而行为人又不予救助,导致受害人逝世的;或许将受害人搁置他处,直接的对损害成果发作的进程处于根本的排他性分配操控联系中,上述两种状况行为人构成交通闯祸罪和成心杀人罪两罪,应数罪并罚。
4、假如行为人对闯祸状况不明知,而驾车“持续行进”,这种状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内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驾驭行为的接连化。在此,行为人对从前闯祸成果不知,即便被害人逝世,但由于行为人片面上不具有成心,也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
本案中,从表象来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契合上述第3种定见的的表述,即:“将受害人搁置他处,直接的对损害成果发作的进程处于根本的排他性分配操控联系中,构成交通闯祸罪和成心杀人罪两罪,应数罪并罚。”
但归纳全案依据,笔者以为本案本质的要害点在于被害人马谡的逝世时刻点。榜首,本案有依据证明被害人马谡死于交通闯祸行为发作之时到被告人赵某将其埋葬之前这段时刻;第二,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赵某在事故发作后对被害人马谡施行过救助,阐明赵某片面上并不期望发作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后来赵某片面上以为马谡现已“逝世”,因发作惧怕心思而将被害人遗弃是为了躲避法令职责;第三,赵某抛弃救助是在被害人马谡逝世之前仍是之后,没有依据可以证明;第四,本案依据不能扫除被害人马谡死于被告人赵某抛弃救助之前的或许,关于现已逝世的人抛弃救助,不会发作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因而,本案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契合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景象,应当确定为交通闯祸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交通闯祸致人逝世后,逃跑行为人将会构成哪种罪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而不构成成心杀人罪。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 期望共享的内容可以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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