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诺的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01:14
许诺是我国合同法中,签定合同的一种方法,而这种合同一般是要约,要约的宣布人向相对人宣布要约后,相对人对要约作出许诺的,要约就能够收效,两边能够签定正式的合同,那么逾期许诺的效能怎么?下面由听讼网河西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逾期许诺的效能是怎样的
许诺本应在许诺期限内作出,超越有用的许诺期限,要约现已失效,关于失效的要约宣布许诺,不能发作许诺的效能,应视为新要约。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日本民法典第52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0条均规则,迟到的许诺,视为新要约。
假如要约人欲使该许诺收效,则应当当即告诉受要约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第3款规则:“即便许诺拖延,要约人亦能够保存拖延许诺的效能,可是,以当即向另一方宣布告诉为限。”这样规则的结果与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规则是相同的。拖延的许诺视为新要约,当即宣布告诉等于是对此新要约的许诺。
迟到的许诺视为新要约,英美法也有相同的准则。可是,英美法的要约通常是虚盘,其有用期常常选用合理期限进行推定。假如许诺明显地迟发了,明显地超越了合理期限,当然不能收效。可是,有许多许诺难于判别是否在合理期间宣布的。
假如受要约人有依据以为其许诺是在合理期间内宣布的,依据诚笃信用准则,要约人应当承受这个许诺。假如依据他的理由判定这个许诺现已逾期,不肯供认这个许诺,他就必须把这个意思及时告诉受要约人,不然许诺有用、合同建立。
本条的规则参阅了条约与公例。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许诺,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许诺有用的,该许诺有用。别的,本条的“许诺期限”不光指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的许诺期限,也指要约人未规则许诺期限,而依据实际需求揣度的合理的许诺期限。
二、许诺的效能是怎样的
即许诺所发作的法令作用。简言之,许诺的效能表现为: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详细而言,在诺成合同,许诺收效合同即告建立;在实践合同,若交给标的物先于许诺收效,许诺相同使合同建立,若交给标的物后于许诺收效,则合同自交给标的物时建立。因而,许诺收效的时刻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许诺的收效时刻,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采抵达主义或送达主义,即建议许诺的意思表明于抵达要约人分配的范围内时收效。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则,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法向其(要约人)为意思表明时,意思表明于告诉抵达要约人时发收效能。《联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条约》也选用了这一建议。英美法系采发送主义或送信主义,即建议假如许诺的意思表明是以邮件、电报方法作出,则许诺于投入邮筒或交给电信局时收效,除非要约人与许诺人还有约好。
我国合同法采抵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则: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许诺不需求告诉的,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作出许诺的行为时收效。选用数据电文方式缔结合同的,许诺抵达的时刻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则。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逾期许诺的效能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回答,许诺本应在许诺期限内作出,超越有用的许诺期限,要约现已失效,关于失效的要约宣布许诺,不能发作许诺的效能。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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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许诺的效能是怎样的
许诺本应在许诺期限内作出,超越有用的许诺期限,要约现已失效,关于失效的要约宣布许诺,不能发作许诺的效能,应视为新要约。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日本民法典第52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0条均规则,迟到的许诺,视为新要约。
假如要约人欲使该许诺收效,则应当当即告诉受要约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第3款规则:“即便许诺拖延,要约人亦能够保存拖延许诺的效能,可是,以当即向另一方宣布告诉为限。”这样规则的结果与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规则是相同的。拖延的许诺视为新要约,当即宣布告诉等于是对此新要约的许诺。
迟到的许诺视为新要约,英美法也有相同的准则。可是,英美法的要约通常是虚盘,其有用期常常选用合理期限进行推定。假如许诺明显地迟发了,明显地超越了合理期限,当然不能收效。可是,有许多许诺难于判别是否在合理期间宣布的。
假如受要约人有依据以为其许诺是在合理期间内宣布的,依据诚笃信用准则,要约人应当承受这个许诺。假如依据他的理由判定这个许诺现已逾期,不肯供认这个许诺,他就必须把这个意思及时告诉受要约人,不然许诺有用、合同建立。
本条的规则参阅了条约与公例。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许诺,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许诺有用的,该许诺有用。别的,本条的“许诺期限”不光指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的许诺期限,也指要约人未规则许诺期限,而依据实际需求揣度的合理的许诺期限。
二、许诺的效能是怎样的
即许诺所发作的法令作用。简言之,许诺的效能表现为: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详细而言,在诺成合同,许诺收效合同即告建立;在实践合同,若交给标的物先于许诺收效,许诺相同使合同建立,若交给标的物后于许诺收效,则合同自交给标的物时建立。因而,许诺收效的时刻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许诺的收效时刻,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采抵达主义或送达主义,即建议许诺的意思表明于抵达要约人分配的范围内时收效。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则,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法向其(要约人)为意思表明时,意思表明于告诉抵达要约人时发收效能。《联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条约》也选用了这一建议。英美法系采发送主义或送信主义,即建议假如许诺的意思表明是以邮件、电报方法作出,则许诺于投入邮筒或交给电信局时收效,除非要约人与许诺人还有约好。
我国合同法采抵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则: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许诺不需求告诉的,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作出许诺的行为时收效。选用数据电文方式缔结合同的,许诺抵达的时刻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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