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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3:34

1、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承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继续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24小时,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躲避或阻碍侦办
、申述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办法。取保候审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
3、监督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脱离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举动加以监督和操控的一种强制措施。监督居住的时刻最长不超越6个月。
4、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关于现行犯或严重违法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暂时约束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同意。在特别情况下,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能够延伸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拘捕的决议。
5、拘捕。是司法机关对契合法定条件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掠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检查的一种最严峻的强制措施。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2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则之案子,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2个月;因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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