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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哪些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6:44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则,内资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可是,为照料小型企业的实践困难,对小企业选用较低税率交税的优惠照料方法,税法规则,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越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交税。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践上适用三档份额税率,即18%、27%、33%.上述情况用表格的方法表明如下:
年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万(含3万)18%
3—10万(含10万)27%
10万以上33%
留意:假如企业上一年度发作亏本,可用当年应税所得予以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挑选适用税率。
《外商出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则,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从事出产、运营的组织、场所获得的所得,依照份额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按应交税所得额征收3%的当地所得税,两项算计,整体担负率为33%.不过,因为“两免三减”方针的存在以及很多税收优惠方针的施行,交易商出资与企业的实践税收担负远低于33%.此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出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建立组织、场所从事出产、运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产性外商出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出产性外商出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而获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许虽设有组织、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除国家还有规则外,应按收入全额核算,税率为20%.依照国发[2000]37号文件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设有建立组织、场所,但获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与其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商出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出产、产品交易、服务等事务的分支组织,其出产运营所得适用该分支组织所在地同类事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组织汇总交纳所得税。
外商出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出产产品及出售自产产品,不管是否经过建立出售组织进行出售及出售组织核算方法怎么,其出产出售自产产品的赢利均应按产品实践出产组织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组织汇总核算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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