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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9:05
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解说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对男方离婚恳求权行使时刻上的约束性规则。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第27条的规则比较,增加了“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一起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等法令规则相一致。
本条规则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景象: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二是女方临产后一年内;三是女方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婚姻法》对妇女特别时期的权益作出维护性规则的意图是,在上述三个特别时期内,一方面妇女在生理和心思上有必定担负,身体比较衰弱;另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求精心肠护理和照料,假如此刻男方提出离婚,既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晦气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育和生长。因此,法令作出上述规则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该条文的详细意义解说如下:
(一)“怀孕期间”的意义
本条规则的“怀孕期间”,应留意以下三个问题:1.夫妻两边发作性关系而形成的怀孕,在该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女方在婚前与别人发作性关系导致怀孕。笔者以为,男女一方婚前与别人发作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差异,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由于在这种状况下,没有树立,男女两边之间还没有发作夫妻间彼此忠诚的法令义务。婚前性行为仅仅品德问题,而不触及法令问题。因此,对女方因婚前与别人发作性关系导致怀孕的状况,应当依照本条规则处理;3.本条规则的“怀孕期间”,不包含女方在婚后与别人发作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这是由于女方现已违反了夫妻应该彼此忠诚的法令义务,再对其特别维护必将危害男方的合法权益。
(二)“临产后一年内”的意义
所谓临产,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单独存在的个别的这段时期。只需女方有临产的现实,不管婴儿是否活着出世,也不管出世后是否逝世,临产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三)“间断妊娠后6个月内”的意义。
间断妊娠包含天然间断妊娠和人工间断妊娠。本条对间断妊娠的原因未加以约束性规则,因此,不管是天然间断妊娠,仍是人工间断妊娠,在间断妊娠后6个月内约束男方提出离婚恳求,均契合婚姻法维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思健康的法令精力。
(四)“女方提出离婚的”意义
在上述三个特别时期,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则的约束。女方自愿抛弃法令对自己的特别维护,阐明其自己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或许保持婚姻关系可能对女方本身或胎儿、婴儿形成严峻晦气。在此状况下,法院对女方提出离婚的恳求应当受理,并应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状况确认是否准予离婚。此外,假如男女两边在上述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应当受理。
(五)“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意义
这儿所说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差错,严峻危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决裂的景象。在这种状况下,即便女方不同意其爱人提起的离婚恳求,人民法院仍然能够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定。这是由于当女方存在严峻差错时,足以证明该女方片面上现已不再爱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差错行为现已严峻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决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恳求,不只契合婚姻自由的准则和婚姻的实质,也符合社会主义品德的要求。
(六)本条属程序性约束规则
本条规则是对男方在必定期限内行使离婚恳求权的约束,这是一种程序上的约束性规则,它仅仅推延男方提出离婚恳求的时刻,并不触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恳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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