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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1:25
以给付稳妥金的意图为规范,稳妥合同可分为补偿性稳妥合同和给付性稳妥合同两种。
与补偿性稳妥合同相对,给付性稳妥合同不以补偿丢失为意图。大多数人身稳妥合同都归于给付性稳妥合同。由于人身稳妥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稳妥事端发作后形成的丢失也无法以钱银来点评。并且,有些人身稳妥并无意外事端的发作,也无丢失的存在,稳妥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稳妥金仅仅为满意被稳妥人的特殊需要。比方,在生存稳妥中,在稳妥期限届满时被稳妥人依然健在,无意外事端的发作也谈不上形成丢失,但从另一个视点来看,人们年纪越高,膂力越差,就更需要得到经济上的保证,而稳妥人于此刻给付稳妥金,可以到达济困扶危的作用。因而,在人身稳妥合同中,一般依据被稳妥人的特殊需要及承当稳妥费的才能确认一个稳妥金额,在风险事端发作或稳妥期限届满时,由稳妥人依据合同规定的稳妥金额承当给付责任。这个金额是固定的,不能恣意增减,因而,人身稳妥合同也被称为定额稳妥合同。给付性稳妥合同与人身稳妥合同基本上是共同的,但也有少量破例,有些人身稳妥合同亦有补偿性质,如疾病稳妥、损伤稳妥等,即以医治及住院等费用的补偿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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