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7:00法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建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则。
抽逃出资,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已交纳出资,但当公司建立后,又将出资抽走的行为,也包含公司购回特定股东的股份,未办理削减股本挂号、未向整体股东发表的行为。
公司建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的产业,公司发起人、股东也就丧失了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建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略公司产业的行为。因为公司的产业遭到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因而遭到危害。《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条例》对抽逃出资规则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一起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则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应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要注意的是,行为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且片面上有必要是出于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