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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法律适用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7:00

定金这种对债的实行担保方法是否选用,是由合同两边当事人的自行约好的。定金合同适用于哪些品种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说对定金所作专门规则,《合同法》第1151条规则:“当事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
《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则”当事人一方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该条款中的 ”法令规则的规模“便是定金的适用规模。笔者以为根据以上法令及司法解说对定金的适用规模的有关规则,定金合同能够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合平等经济活动中,债务人要求以担保方法确保其债务完成的,能够按照主合同规则建立定金担保合同。
签定定金合一起为削减胶葛和防止不必要的经济丢失的发作,首要应留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严厉检查主合同效能。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归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而最好在签定定金合一起留意检查主合同是否有用,以确保所签定的定金从合同有用。
(二)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签定。
假如缔结定金合同未采纳书面方式,而是采纳的口头方式,没有相应的根据予以证明,则不能确认定金合同的建立。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作,要在交纳定金时合同两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好,特别对违背主合同条款或弥补合同条款怎么处理定金做出约好。签定书面定金合同首要意图是防止定金合同胶葛发作,而且有利于胶葛发作后作为供给区别职责的根据,以有用地保护两边的合法权益。
(三)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好。
合同中对定金的详细数额的约好,由两边当事人洽谈确认,定金的数额约好应适合。若约好过高,就有或许使得守约方取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践丢失额。若约好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实行的效果;《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总额的20%.法令明确规则给付定金数额的上限,在上限以内所确认的详细数额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假如定金的约好数额超越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越部分应视为无效。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好交给定金时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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