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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能终止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0:36
这种情况下劳作合同期满能停止吗?
案情简介:
李女士系某服装店的工人,自1970年起在该服装店作业。1995年6月,两边初度签定劳作合一起,李女士年满42岁,该服装店以李女士病假较多为由,只赞同与其签定三年期劳作合同。李女士则提出:自己工龄较长,离退休年纪缺乏十年,按国家规则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 案情简介:
李女士系某服装店的工人,自1970年起在该服装店作业。1995年6月,两边初度签定劳作合一起,李女士年满42岁,该服装店以李女士病假较多为由,只赞同与其签定三年期劳作合同。李女士则提出:“自己工龄较长,离退休年纪缺乏十年,按国家规则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其时,该服装店对李女士许诺: “你们都是老员工,三年期满后,单位不会不论你们,届时再续。”在此情况下,两边签定了三年期劳作合同。1998年5月,劳作合同行将到期前,该服装店告诉李女士单位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女士续订劳作合同。李女士对此不服,于1998年6月向劳作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将原劳作合同期限改变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裁定成果:
经裁定委员会调停,两边达到调停协议,将原劳作合同期限改变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分析:
本案触及三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时效问题。因为两边在签定劳合一起,该服装店曾许诺合同到期后再续订。因而,受理时效应从该服装店清晰奉告李女士不续订合一起开端核算,本案李女士的申述未超越《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的六十日的申述期限;二、根据《北京市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实施细则》第条“劳作者接连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度签定劳作合一起,劳作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原北京市劳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定和改变劳作合同作业的告诉》(京劳关发〔1996〕134号)第二条规则:“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劳作合同准则以来,凡员工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条件,且自己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签定了有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北京市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实施细则!(京劳关发〔1995〕118号)的规则,自动做好改变劳作合同期限的作业。归于上述情况而未改变的,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停止劳作合同”的规则,本案中李女士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且在初度签定劳作合一起,也向该服装店提出过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要求,因而该服装店应与李女士处理劳作合同改变手续,将原有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改变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三、该服装店改制后,仅仅改变了企业的性质,但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仍应遭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该服装店以为企业改制后,没有了主管部门,董事会的权利高于全部的观念是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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