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6:44【争议焦点】
1. 转承继的产业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2. 转承继中是否适用代位承继?
一、据以研讨的事例
王某向公证处提出承继权公证请求,要求承继其母许某留传的坐落本市辖区内的一套房产,经审查得知,王某请求承继的这套房产是其爸爸妈妈一起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已获得100%产权,归于王某爸爸妈妈的夫妻一起产业。王某系独生子女,其母亲许某于2004年病故,生前未曾立遗言或以其它方法对房产进行过处置,许某的父亲于2006年病逝,也未留有遗言,许某的母亲张氏尚健在,除许某外,许某爸爸妈妈还有四个儿子。请求人王某称自己的父亲、外祖母和四位舅舅均赞同抛弃对上述房产的承继权,自己能够单独承继归于母亲许某的房产比例。
二、对办案触及到的法律问题剖析
(一)转承继和代位承继概念。
本案一起触及一般承继(本位承继)、转承继和代位承继三个法律联系,转承继和代位承继都是因本位承继人逝世无权行使承继权而发作的、由本位承继人的承继人行使被承继人的产业承继权力。
转承继的性质是承继遗产权力的搬运,又称为再承继或第2次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之前逝世,逝世承继人应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转由逝世承继人的合法承继人接受的一种承继法律准则。为了差异于本为承继中“承继人”和“被承继人”的称谓,在转承继法律联系中,逝世承继人的承继人称为转承继人,而逝世承继人则称为“被转承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没有明文规则转承继的概念,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了转承继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这一司法解释,成为我国供认和维护公民私有产业转承继权的法律根据。
代位承承继继的概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1条中规则的,该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
本案中,许某逝世,关于其遗产的承继即开端,许某之父获得对其女许某遗产的承继权,可是许父随后逝世时,许某的遗产没有切割,遂即使发作了转承继,由于许某是先于其父逝世的,形式上又契合了代位承继的条件,故许某之子王某享有根据代位承继准则替代其母承继外祖父的遗产权力。
(二)转承继权是否先要扣除被转承继人爱人的部分?
一种定见以为:当承继人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状况出现时,由于承继人不能再作抛弃承继的认识表明,本来由其承继的产业比例就自然地构成了他自己产业的一部分能够被转承继。别的,承继人在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切割前即享有对遗产的权力,仅仅这种权力表现在比例上,当产业切割结束,权力才物化在详细的的遗产上。因而,该产业应确以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获得,被转承继人的爱人应切割一半,剩余的一半才作为被转承继人的遗产转由其爱人和其他法定承继人承继。据此,本案中,应当先将许某的父亲承继其女儿的遗产比例划出一半归许某的母亲张氏一切,另一半比例再由许某的父亲的法定承继人转承继,假如确认最终承继人是许某的儿子王某,则不只包含张氏在内的其他承继人均要表明抛弃转承继权,张氏还需将自己获得许某父亲的一半转承继比例赠与给外孙王某。
另一种定见以为:在转承继状况下,由于搬运的是被转承继人遗产的权力,因而,被转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获得的仅是被转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应继比例的权力,而不是产业一切权的搬运,所以,应由被转承继人承继的遗产并不因被转承继人和转承继人之间的爱人身份而发作一切权的共有联系,即不能将被转承继人应承继的遗产作为其已获得一切权的产业而确定为夫妻共有产业,并按析产确定其间一半归于爱人另一方,另一半是自己遗产而按法定承继处理。故本案中,只需张氏在内的其他承继人均表明抛弃转承继权,许某的遗产就能够由王某一人承继了,而无需再处理张氏与王某之间的赠与公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