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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管制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0:55
在我国的刑法量刑品种中,不只有拘役,还有控制。拘役是短期掠夺违法人自在,就近实施劳作的赏罚办法,而控制就不同了。控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约束其必定自在,依法实施社区纠正。那么适用控制的景象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为帮您答疑解惑,收拾了如下相关信息,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适用控制的景象
1、罪过性质轻、损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则能够适用控制的违法首要会集在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和波折婚姻家庭罪中,这些违法的一起特点是罪过性质不非常严峻,社会损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控制并不掠夺违法人的人身自在,而是在必定程度上约束其人身自在,所以,适用控制刑的违法分子有必要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假如违法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控制将难以达到防备违法的意图。
控制的特征
控制是指对违法分子不实施关押,依法实施社区纠正,约束其必定自在的赏罚办法。控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违法分子不予关押,不掠夺其人身自在。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履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不中止与社会的正常往来。对罪犯不予关押,是控制刑与其他赏罚办法的重要差异。
2、被判处控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施社区纠正,其自在遭到必定约束。约束罪犯自在首要表现在约束罪犯的政治自在、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在。
3、被判控制的罪犯能够自谋生计,在劳作中与一般公民同工同酬。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则: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控制,能够依据违法状况,一起制止违法分子在履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触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依法实施社区纠正。”也就是说,控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履行,改由当地社区纠正组织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
控制尽管不关押违法人,可是约束了他的必定自在,所以仍是对他进行了必定的赏罚。当然,这个赏罚必定没有其他赏罚重,不过控制的意图本就是防备更严峻的违法过为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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