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在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23:29
在商业隐秘侵权案子中,在权利人充沛证明其商业隐秘权、被控侵权人运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类似或许高度类似、且被控侵权人有获取商业隐秘的时机,法官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开始确认的基础上,举证职责转由被控侵权人承当,被控侵权人应当对其运用的商业隐秘有其他合理途径供给相关依据,不然将被确认为侵权。
依据商业隐秘中举证职责倒置的准则,应当由被告证明其获取商业隐秘信息合法来历,不然即为侵权。听上去好像入情入理。但明显原告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谁建议谁举证”的依据准则没有一个正确的了解,也曲解了商业隐秘中的“举证倒置”职责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隐秘侵权案子适用的是“谁建议、谁举证”的举证职责准则。权利人建议侵权职责的,须从以下四个方面证明其建议:
(1)建议的商业隐秘的确存在;(2)被控侵权人施行了侵权行为;(3)被告片面上具有成心或过错;(4)权利人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必定的危害结果。但在商业隐秘侵权案子中,针对“取得”“发表”“运用”三种侵权方法,其间,仅发表行为具有必定的公开性,权利人或许取得相关发表依据;但关于“取得”和“运用”行为,因为行为自身往往具有较强的隐秘性,权利人取得依据比较困难。因而,关于行为人的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以及其片面状况,权利人一般很难获取相关依据。
因而,早在1998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中,就明确指出,“在举证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留意举证职责的搬运问题,即在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建议时,对方对该项建议进行辩驳的,应当提出充沛的反证,这时,举证职责就搬运到由对方承当。此外,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的某些建议,应当依据法令并从实践状况动身,实施“举证职责倒置”的准则,即一方关于自己的建议,因为依据被对方把握而无法以合法手法搜集依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由此即确立了在商业隐秘案子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职责倒置准则”。
在《关于制止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若干规则》中,则进一步对举证职责的具体适用做出了愈加具体的规则。依据该法第五条的规则,“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运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隐秘具有一致性或许相同性,一起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隐秘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供给或许拒不供给其所运用的信息是合法取得或许运用的依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有关依据,确认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可见,商业隐秘诉讼中,举证职责倒置准则的适用有必定的条件。是否从头确认证明规范,将由法官依据个案的具体状况来决议。一般状况下,在实践审判过程中,法院会依据案子的有关状况,如两边竞赛状况、商业隐秘的保密程度和杂乱程度、被控侵权人是否诚实信用等状况,在权利人现已完成了证明职责(即充沛证明其商业隐秘权、被控侵权人运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类似或许高度类似且被控侵权人有获取商业隐秘的时机),而且开始确认侵权行为建立的基础上,归纳考虑被控侵权人获取商业隐秘的希望和或许性。假如可以坚信被控侵权人从事了侵略商业隐秘的或许,此刻举证的职责则转由被控侵权人承当,即被控侵权人应当对其运用的商业隐秘有其他合理途径供给相关证明,不然将或许被确认为侵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