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4:42案情
赵某向某产业稳妥公司投保了奥迪车辆稳妥。稳妥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车牌号码。稳妥公司在稳妥单正本“特别约好“一栏中盖上了赤色长方行图书印章,其内容是“收取车牌三日内告诉稳妥公司,过期不负稳妥职责“。但赵某从交警部门收取车牌后一向没有告诉稳妥公司。后来,该车在稳妥期限内发作稳妥事端,丢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稳妥单向稳妥公司索赔。稳妥公司则以为:赵某违背了“特别约好“中的责任,作出了回绝补偿的决议。赵某不服,遂向法院申述。
剖析
《稳妥法》第19条规则,投保人和稳妥人在第18条规则的稳妥合同事项外,能够就与稳妥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好。本案中稳妥单载明的“特别约好“是合同的要件,是合同的根底。假如投保人违背该约好,稳妥人能够宣告稳妥和同自始无效。 稳妥人之所以约好该项内容,其原因是稳妥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假如没有车牌号码,被稳妥人和其他人员有或许使用该保单进行诈骗,将其他车辆假充稳妥车辆来索赔。 [1995]26号公布的“机动车辆稳妥务款“第29条也有相似规则:稳妥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查验合格,不然本稳妥单无效。
定论
本案给了索赔人、投保人一个严峻的经验。 实际上,赵某实行“特别约好“的责任是垂手可得的。在公安机关核发车牌后给稳妥公司打电话,批注车牌号码;或许开车到稳妥公司阐明,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赵某没有仔细阅览和学习稳妥单规则的责任,痛失稳妥赔款。对赵某个人而言,丢失是很大的,其经验应为广阔投保人,被稳妥人汲取。
稳妥合同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合同。缔结合同的两边应当仔细研讨合同的条款和事项,实行合同中规则的责任,行使因合同享有的正当权利。只要了解、了解稳妥合同条款的各项内容 ,才能在稳妥官司中发现案子的要害,找到有利于本身的依据资料,然后争取到有利于本身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