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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交通中的事故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4:40
我国每年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稀有十万起,其间绝大多数案子要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事端确认,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查职责人的刑事职责,仍是作为民事案子处理路途交通事端补偿胶葛,以及交警部门对违章职责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事端确认书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交通事端确认机制却一向为各方所质疑,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端确认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可诉性也未能构成一致的观点,即便《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对此质疑仍有增无减,笔者拟就浅薄的知道参与讨论,以求纠正。
一、与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比较,2004年5月1日施行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对事端确认的几点改变。
1、《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查、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当事人。”该法删除了“职责”二字,即撤销职责确认,改为事端确认,并将交通事端确认书清晰界定为是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表现了该法在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改变,也使交通事端的处理愈加淡化了行政颜色。二是删除了“路途”二字。在该法施行前,交通事端分为路途交通事端和非路途交通事端,后者不属公安机关职责确认的领域;而该法施行后,公安机关对路途以外的事端也要作出确认。
2、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22条规矩:“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恳求从头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确认恳求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保持、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而《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都不再规矩从头确认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功能的改变与从头定位。笔者以为,当事人在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或许诉讼中,能够就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根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假如有其他根据证明交通事端确认书存在差错,调停机关或许法院能够不选用这种根据,因而也就没有必要恳求对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从头确认。
3、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条规矩“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应当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确认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状况后,招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补偿进行调停,经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任何一方不实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停,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将交警部门的调停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矩:“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阐明交警部门的调停不再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端补偿案子的必经前置程序。
4、《路途交通安全法》规矩:“‘交通事端’是指车辆在路途上因差错或许意外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财产丢失的事情。”这不同于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二条之规矩:“本方法所称路途交通事端,是指车辆驾驭人员、行人、搭车人以及其他在路途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差错形成人身伤亡或许财产丢失的事端。”新法将交通事端原因规矩为差错(包含成心和差错,而不只仅指差错)和意外,而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则仅仅规矩“差错”一种景象。因为后者的这一规矩,曩昔有人以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的归责准则是差错准则或仅仅是差错职责。因而民事法官往往过火垂青交通事端确认,常常以交通事端确认中的职责确认作为判定当事人补偿职责分管的根据。
5、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中还根据事端的品种别离出具两份称号不同的确认书:一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造的“事端确认书”,一种是按照一般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造的“交通事端确认书”,其内容与格局有些不同。笔者以为,虽然能够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矩适用不同的程序来处理交通事端,并根据两种程序的不同特色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不宜对选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端只写明为“事端确认书”,避免引起误解—莫非根据简易程序处理的路途交通事端就不是“交通事端”?
二、交通事端确认的性质及是否具有可诉性
许多人以为交通事端确认是“详细行政行为”或许遭到以下二方面的误导:一是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中规矩了交通警察机关在处理交通事端时有必要对事端作出交通职责确认,并由此揣度其行为应归于(详细)行政行为;二是该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力或职责,因为交警将会根据该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根据交通职责确认来确认当事人各方的职责。笔者以为交通事端确认并非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
(1)、交通事端确认书仅仅一种根据,没有强制力。新法已清晰了交通事端确认书仅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承办人对交通事端客观的记载和点评,是承办人实行职务,完结作业制造的文书,并不代表公安机关行政法令的毅力。无论是在公安机关掌管的调停阶段仍是因当事人对损害补偿有争议申述到法院,关于交通事端确认书的运用,均与其他根据无异。在诉讼阶段,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根据效能由审判人员决议,即审判人员根据根据采信规矩,视详细案情现实、两边当事人质证、争辩状况,做出采信、不采信或部分采信的挑选,终究交通事端确认书能否成为一份有效能的根据被采信,决议权在审判人员。因而,交通事端确认书不只没有强制力,其效能也处于待定状况。
(2)、交通事端确认没有给当事人设定权力职责。详细行政行为的一个明显特征,便是建立、改变和消除相对人的权力职责。对法院而言,交通事端确认书首要是对现实的确认以及事端成因的剖析,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的剖析成果,这个确认书具有根据的效能,而不是进行补偿的当然根据。即便在行政处罚案子中,交通事端确认书也仅仅行政处罚的根据,其自身并不能对当事人权力职责发生实践影响,只要按照交通事端确认作出了行政处罚,才能对当事人设定权力职责,这时天然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因而交通事端确认并不能够对当事人权力职责发生实践影响。由此可见,交通事端确认行为,并没有直接建立、改变和消除相对人的权力职责。
(3)、交通事端确认书没有详细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建立,不管合法与否,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安排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令效能。因为交通事端确认并不发生实践的法令作用,对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能够完成的内容和有必要遵守甚至实行的职责。在当事人这以后有或许提起的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胶葛的民事诉讼中,交通事端确认并不具有法令效能,而仅仅根据的一种方式,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而提起的刑事审判时亦是如此。交通事端确认书不具有能够完成的内容和有必要实行的职责,当然也就不存在相对人实行或许不实行该职责,行政机关或许其他国家机关强制其实行的问题。
(4)从现有的法令规矩来看,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中第四条规矩:“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和伤残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损害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时,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职责确认、伤残判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根据。”这也是人民法院一向以来对单就事端职责确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首要法令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关于对交通事端确认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司法界也有不同的观点。2005年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造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湖南省人大常委员会法制造业委员会的请示清晰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案子根据运用,不是详细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认书牵连的民事补偿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至此,关于交通事端确认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有了一个比较威望的答复。
三、交通事端确认书是根据的一种—判定结论
(1)、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是一项十分复杂、详尽的作业,如职责确认进程中所触及的路况安全工程判定、车况技术判定、痕迹判定、车速判定、法医判定、司法精神病学判定等一系列专业技术判定,都无不标明职责确认作业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法令性等特征,在现在条件下只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有事端确认的经历和技术手段。因而,应由他们运用专门性知识,对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进行检测、剖析、判断后,出具结论性定见。
(2)、交通事端确认仅仅一种点评行为。交通事端确认与判定、点评相同,是以点评者的专业技术为根底,以居中者的身分,经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客观公平的点评。在这个进程中,公安机关作为点评者是处于事情之外的。就点评行为而言,其点评行为与国家功能无关,如伤残判定由法医学会作出,物价点评由价格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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