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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5:47
一、一般离婚诉讼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准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但在下述状况下,选用特别的地域统辖:
1.被告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许被拘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4.非武士对非文职武士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6.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军婚诉讼
因为武士身份的特别性,其离婚诉讼统辖与一般离婚诉讼统辖有所区别,不能简略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准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对武士离婚诉讼统辖又作出了具体规则,将武士分为文职武士和非文职武士,并以此来区别武士离婚诉讼的地域统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状况:
榜首,夫妻两边都是武士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夫妻两边有一方是武士的,武士对非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夫妻两边中有一方是文职武士的,即戎行文职干部的,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统辖。
第四,夫妻两边中有一方对错文职武士,即现役武士的,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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