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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5:55
    钟某酒后同妻子一同去观看放烟火,途中钟某推开本村李某家院门,要买酒喝。其时李某一家正在吃饭,李某讲:“没酒卖。”并用手推着钟某往外走,这时李某不小心摔了一跤,二人发作口角。李某的妻弟谭某出来劝二人,用双手推开两人。由于钟某脚穿拖鞋,又喝了酒,在谭某用力推时,钟某身体后仰未站稳,抬头倒在地上致使头部受伤。尔后钟某的爱人将钟某拉回村医疗站为之敷药,伤者其时只感头昏、肿痛。次日晨,钟某伤情恶化,送县医院抢救无效逝世。法医鉴定结论:死者钟某被别人推倒后形成左边枕部颅骨骨折,右侧颅内出血,颅脑损害逝世。对谭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谭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理由是,一是发作了致别人逝世的实践成果;二是谭某施行了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即用力推倒了钟某,但他对推倒钟某会发作逝世成果没有预见;三是谭某的过错行为与被害人钟某的逝世成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第二种定见以为,谭某的行为构成过错重伤罪。理由是,谭某在片面上想用自己的双手用力把二人劝解开,防止事态的扩展,由于疏忽大意,推倒了钟某,形成重伤的成果。客观上谭某推钟某倒地后即形成左边枕部颅骨骨折,右侧颅内出血,达到了人体重伤规范,并且这一重伤成果与谭某的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第三种定见以为,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归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是建立在主客观辩证统一联系基础上的,既对立片面归罪,也对立客观归罪,所以不能只以成果科罪。从客观上看,钟某的逝世与谭某的行为有关,但从片面上看,谭某既没有成心,也不存在过错。由于谭某不会在短时间内了解到被害人是穿拖鞋,喝了酒,用手一推就或许站立不稳,或许发生倒地的成果,他不或许预见到自己用力推开吵架的两人,其间钟某会倒地后逝世。谭某其时仅仅想把二人劝开,排难解纷,防止事态的开展,可见钟某的逝世成果,谭某并无片面成心和疏忽大意的过错心态,纯属意外事件,谭某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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