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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钱与他人合开公司离婚后前夫可以分割股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9:54

夫妻离婚后不久,男方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切割对方与别人一起注册公司的股权。对此,被告女方振振有词地表明,出资款系其向亲属所借,公司挂号在其一人名下,不赞同切割。河东区法院日前经审理确定,诉争股权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构成的,出资来历并不影响股权性质,因而应为,判定承认被告名下公司70%股权的一半即35%的股权归于原告一切。
刘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妻子沈某与第三人田某一起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工贸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沈某出资35万元享有公司70%的股权,田某出资15万元享有公司30%的股权,公司股东为沈某及田某,沈某为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31日,刘某与沈某因爱情不和在民政局挂号离婚。据刘某称,沈某名下公司70%股权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沈某曾口头许诺将公司给付刘某,两边协议离婚时对、教育、医疗、住宅、家庭产业、债款均进行了协议切割,但对上述公司的股权没有切割,为此,刘某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切割该公司股权。
庭审中,被告沈某建议,上述公司70%的股权归于沈某个人产业,系沈某向其亲属告贷作为资金来历投入公司构成的股权。在沈某与刘某于2006年5月27日签定的中,刘某已清晰表明有条件地抛弃公司股权、经营权,该约好合法有用。因而,不赞同刘某诉求。
法院以为,诉争股权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中的一种出资性产业权,虽挂号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应归于原、被告对公司的一起出资,在无证据证明被告有特别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原、被告两边有权相等享有诉争股权这一出资性产业权。但股权的切割还要契合公司法的规则,故诉争股权应在既契合又契合公司法规则的条件下进行切割。经问询,第三人表明赞同原告成为公司股东,关于诉争股权的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告则表明赞同与被告及第三人组成公司的股东会。被告虽不赞同将诉争股权中归于原告的产业权益以股权转让的方法转让给原告,但被告挑选这一行动应以向原告付出相应补偿为条件,可被告又表明不赞同对诉争股权进行审计、评价,并以所得的商场参考价格为根底向原告付出必定补偿。归纳考虑婚姻法及公司法的规则、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本案实情,法院作出如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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