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如何认定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1:55【案情】王女与李男预备成婚,但王女未到达法定婚龄,即以其姐姐(已婚)的身份证件与李男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婚后生有一女,现因两边性格不合发生了对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此刻王女已到达法定婚龄。【争议】不合一:关于该婚姻的定性一种观念以为:此为无效婚姻,由于王女未到达法定婚龄,而以其姐姐的身份证与李男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系骗得的成婚证,成婚证应为无效,所以婚姻也就无效,应按无效婚姻处理。另一种观念以为:王女收取成婚证时,未到达法定婚龄而冒用别人的名义,但申述时已具有了成婚的本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八条规则 ,不再以为婚姻无效。不合二:该婚姻案子在程序上怎么审理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第一种定见:持续按离婚案子进行审理。第二种定见:法院直接将离婚案由变更为无效婚姻案子进行审理。第三种定见:发动原告撤诉再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不然驳回原告的申述,奉告其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分析】本案中就婚姻的本质而言,王女与李男是夫妻”,就婚姻的方式而言,王女的姐姐与李男是夫妻”。法令究竟应该维护哪一方?婚姻法第十条所罗列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景象,都是不得成婚的禁止性规则,都是从成婚的本质条件动身的,在此并没有涉及到成婚挂号的程序合法性上。而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补办挂号。”从该条中咱们不难得出以下定论,一是处理成婚挂号有必要亲身进行,不亲身进行则不应当发给成婚证;二是获得成婚证即建立了夫妻关系。但是,难点在于处理成婚挂号没有亲身进行,成婚证也发了,那这种程序上的不合法是否导致成婚证无效?之所以呈现如此疑问,问题正在于婚姻自身的特殊性,婚姻有必要契合相关的方式要件,一起又要契合相关的本质要件,婚姻才干建立。婚姻法对成婚的方式要件也作了必定的规则,即第八条,但并没有将方式问题归入无效婚姻的序列中。这与其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瑕疵,不如说是立法限制性自身所决议的。成婚挂号毕竟是一种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的效能应当经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处理,这不归于婚姻法自身所能调整的领域。但咱们不能就此确定婚姻无效只要婚姻法规则的四种景象,不能被婚姻法的规则所限制,而遮盖了视野,对此咱们有必要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婚姻有必要契合相关的本质要件,一起又要契合相关的方式要件。婚姻的这种两层要求,决议了无论是本质要件的短缺,仍是方式要件的短缺,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即无效存在两种方式,在此权且称之为本质的无效和方式的无效。而对两种不同方式的婚姻无效处理方式却是不同的。对前者人民法院能够直接根据婚姻法的规则,作为无效婚姻来进行处理。但关于本案,因成婚挂号的程序违法而导致婚姻无效的,笔者以为有两种处理途径:一是法院应当以司法主张的方式,主张行政部门将成婚证予以吊销,或许间断诉讼,由当事人从行政途径请求吊销已收取的成婚证,然后法院再就王女与李男的子女抚育及产业切割问题进行处理;二是经审查以为王女与李男的婚姻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景象奉告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就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问题作出处理,并别离制造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