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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的问题的具体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9:39
【裁定审理】裁定审理的问题介绍
第一条审理方法
(一) 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裁定庭能够依照其以为恰当的方法审理案子。在任何景象下,裁定庭均应公平缓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说与争辩的合理时机。
(二) 裁定庭应当开庭审理案子,但经两边当事人恳求或许征得两边当事人赞同,裁定庭也以为不用开庭审理的,裁定庭能够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三) 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裁定庭能够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选用问询式或争辩式审理案子。
(四) 裁定庭能够在其以为恰当的地址或以其以为恰当的方法进行合议。
(五) 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裁定庭以为必要时能够发布程序指令、宣布问题单、举办庭前会议、举行准备庭、制造审理规模书等。
第二条 开庭告诉
(一)裁定案子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裁定庭决议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20天告诉两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恳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裁定庭提出;是否延期,由裁定庭决议。
(二)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告诉,不受第(一)款中20天的约束。
第三条 裁定地
(一) 两边当事人书面约好裁定地的,从其约好。
(二)假如当事人对裁定地未作约好,裁定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裁定地。
(三)裁定判决应视为在裁定地作出。
第四条 开庭地址
(一)当事人约好了开庭地址的, 裁定案子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好的地址进行,但呈现本规矩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在外。
(二)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 由裁定委员会受理的案子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如裁定庭以为必要,经裁定委员会秘书长赞同,也能够在其他地址开庭审理。由裁定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子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如裁定庭以为必要,经该分会秘书长赞同,也能够在其他地址开庭审理。
第五条 保密
(一)裁定庭审理案子不公开进行。假如两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裁定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议。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子,两边当事人及其裁定代理人、证人、翻译、裁定员、裁定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裁定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泄漏案子实体和程序的有关状况。
以上是对裁定审理的问题所做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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