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致旅客伤亡承运人尽了救助义务不应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1:39
运送过程中第三人致旅客伤亡而承运人又尽了救助职责的旅客(受害人)要求承运人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的胶葛时有发生。对此种状况,承运人应否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念和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怎么了解《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一种观念以为,《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矩了承运人的救助职责,假如承运人尽了救助职责则不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不该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另一种观念以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矩,承运人员所负的是严厉职责(无过错职责),只需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是因为旅客成心、重大过失或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就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笔者以为,第三人致旅客伤亡而承运人又尽了救助职责的,不该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对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的了解《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矩:“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极力救助患有疾病、临产、遇险的旅客”。《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矩:“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危害补偿,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或许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成心、重大过失形成的在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中这两条都没有清晰规矩承运人尽了救助旅客的职责是否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第三百零一条规矩的是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职责。立法的原意是鼓舞、要求承运人救助遇有困难的旅客防止旅客在运送过程中呈现危险。从法令逻辑上来讲,《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仅仅是一个法令条文,并不是一个完好的法令标准。法令标准是指由国家拟定或认可,具有遍及约束力,具体规矩权利职责以及法令结果的行为规矩。从逻辑上讲,每一法令标准由行为形式和法令结果两个部分构成。①第三百零一条只规矩了行为形式,即规矩了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有救助遇有困难旅客的职责。但该条没有规矩法令结果,即没有规矩承运人没有实行或许实行了救助旅客的职责应否承当、承当何种法令结果。依据第三百零一条,能够确认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有救助困难旅客的职责,但因为第三百零一条短少对法令结果的规矩,就不能独自适用该条确认承运人在尽了(未尽)救助职责,就不该(应该)对第三人致旅客伤亡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也就是说,第三百零一条不是一个完好的法令标准,不能独自适用,而应与其他具有法令结果的法令条文一同适用)。因此,对第三人致旅客伤亡的承运人是否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应看《合同法》中其他法令条文是否具有相应的法令结果来清晰,而不能独自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确认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呈现的旅客伤亡承当无过错职责(严厉职责)。此条规矩的“但书”中并没有包含承运人尽了救助职责的状况在内。《合同法》中除第三百零二条规矩了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危害补偿职责(法令结果)外,其他条款都没有相关规矩,则应当以为承运人尽了救助罹难旅客职责的仍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矩来确认是否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在承运人尽了救助罹难旅客职责的状况下,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要求承运人对第三人致旅客伤亡承当职责是不公平的。此种状况适用第三百零二条对实践生活会发生晦气的影响,或许导致承运人不活跃救助罹难的旅客。适用第三百零二条似为了更好维护旅客的权益,实则晦气于维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当旅客遭受第三人危害时需求的是承运人活跃采纳办法进行救助,而不是寄希望于伤亡后可得到承运人的补偿。假如承运人尽了救助职责仍要承当无过错职责,则承运人会缺少救助旅客的活跃性,特别是在尽救助职责时本身或许要承当危险(在救助旅客的过程中承运人或许遭到第三人的危害)的状况下,承运人更会从是否会危及本身安全或危害本身利益的态度出发来决议是否救助旅客。在没尽救助职责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和尽了救助职责也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许对尽了救助职责的承运人减轻其民事职责,但这往往是法院酌情考虑的)两者之间,承运人彻底有理由从趋利避害的视点挑选不救助罹难的旅客。这样的立法能够使伤亡的旅客得到充沛的经济补偿,但旅客的人身安全却没有从立法上得到愈加充沛、有用的维护。立法者无意中把对旅客人身安全的维护降到了非必须的位置,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峻的失误。尽管,第三百零一条规矩了承运人有救助旅客的职责,但第三百零二条又是一个与第三百零一条彼此对立的条款(没有在第三百零二条中将尽了救助职责的状况列为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的“在外”景象),致使承运人尽了救助职责也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从第三百零一条来看,立法者的原意是鼓舞承运人救助罹难旅客,而第三百零二条又不将承运人尽了救助职责的状况扫除在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之外则又惩罚了尽了救助职责的承运人,导致承运人莫衷一是——不救助罹难旅客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救助罹难旅客相同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