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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在医院跳楼自杀医院要负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8:10
癌症患者因不胜忍耐病痛,住院期间在医院跳楼身亡,患者家族向医院索赔无果后,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来,靖江市法院孤山法庭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补偿纠纷案,判定医院无责。
患病失望跳楼身亡
上一年3月11日,张某深感身体不适,和家人一起到靖江某医院处查看,确诊为贲门肝癌搬运术后复发,当即决议住院医治。但是在住院的日子里,3月17日上午,张某趁着陪护他的儿子出去就事的空地,悄然给亲人、朋友写了遗书,遗书内容为:“……我真实难以忍耐这病痛的摧残,因而,我决议走了,请支撑我的决议……”然后从四楼房间的窗户跳下身亡。
索赔无着对簿公堂
张某跳楼自杀后,其亲属万分沉痛,但以为医院有三方面差错:一是医护人员没有尽到保密职责,奉告了张某患肝癌的病况,使张某有轻生想法;二是医院安全办法不妥,医院四楼其时正在装饰,没有防护办法,也是导致张某跳楼逝世的原因之一;三是护理不到位,张某是重症患者,医护人员未尽到关照职责,他一个人从二楼到四楼,院方没有及时发现。因而,要求医院补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等丢失18万余元。
医院以为他们对张某自杀没有差错。首要,院方并没将病况通知张某,只通知张某的家族,张某曾在南京看病,其时就已知道自己身患癌症。其次,张某想自杀,与在何处自杀没有任何关联性。第三,张某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跳楼自杀系他的挑选,从张某遗书来看,他自杀是因为其无法忍耐病痛摧残。第四,医院对患者仅有医学上的监护,不担任照料患者安全的职责,医院不可能约束患者的人身自在。医院根据以上理由,回绝补偿后,张某的亲属便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医院无责
法院审理后以为,张某因患癌症到医院医治,医院的职责在于供给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纳护理办法,其意图对患者进行观测生命体征,而不是对患者进行看守或约束患者活动自在,医院对患者不负有监护职责。从张某留下的遗书内容可以看出,张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可以意识到自己跳楼所发生的严重后果,依然采纳以跳楼方法自杀,是其自己对生命健康权的抛弃,而跳楼自杀的原因在于其自己无法忍耐病痛的摧残,并非医院治疗护理中的差错所造成的。
即便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张某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与其自杀身亡无必定因果关系。何况,张某在住院前就现已查看得知自己患有癌症,现原告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张某被医院奉告病况致使其心情恶化发生自杀想法,亦无依据证明医院存在管理上或护理上的差错,故张某亲属要求医院承当补偿职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撑。法院判定后,张某亲属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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