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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秦宁船代公司诉天津金航货代公司水路货物运输运费、滞期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4:50

[案情]原告:宁波市秦宁船务署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开发区金航货运署理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大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市富超开展公司。2001年1月,在香港注册挂号的中海世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富超开展公司(下称富超公司)签定一份《运送合同协议》,约好由中海公司为富超公司从秦皇岛港承运8,000吨镁砂至防城港、湛江港或广州港等地,装运船只为“通天顺”轮,运费135元/吨。1月11日,中海公司作为邮寄人,与被告烟台大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远公司)签定《运送协议》,除运费为103元/吨外,其他条款的内容与前述运送协议的根本相同。1月17日,由大远公司作为承租人、被告天津开发区金航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下称金航公司)作为出租人,两边签定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好由大远公司租借“通天顺”轮从秦皇岛港装运矿石到防城港,运费93元/吨,其他合同条款内容与前述航次租船合同的根本相同。同日,金航公司作为邮寄人,原告作为承运人,两边签定《航次运送合同》,约好由原告供给“通天顺”,为被告金航公司从秦皇岛港装运8,540吨矿石到防城港,运费90元/吨;装船期限2天,卸船期限3天;滞期费2万元/天,从船抵装、卸港锚地12小时起核算。“通天顺”轮由原告从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期租运营,租金42万元/月。1月20日,大远公司告诉中海公司,承认承运货品的船只为“通天顺”轮,中海公司亦告诉富超公司。1月29日0215时,“通天顺”轮抵达秦皇岛港锚地等候装货,2月1日1700时开端装货,2月6日0405时,装货结束。装货时间比原告与金航公司之间合同约好的超出5日13时50分。原告托付署理人签发的运单载明,船名为“通天顺”轮,起运港为秦皇岛港,到达港为防城港,邮寄人为平泉公司,收货人为富超公司,货名为耐火材料,分量为8,000吨。2月12日,大远公司告诉金航公司的职工与原告的职工,要求船只开往湛江港卸货。14日1155时,“通天顺”轮抵达湛江港锚地等候卸货,17日1800时,卸货结束。卸货时间比原告与金航公司之间合同约好的少5小时55分。2月16日,原告以金航公司和富超公司拖欠运费、滞期费及利息共90万元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恳求诉前产业保全,要请扣押已卸到码头的耐火材料4,000吨。法院裁决准予扣押相应货品。7月4日,法院依原告恳求,裁决解除了对被保全货品的扣押。原告工商挂号中核准的运营范围为船只署理服务,其持有《水路运送服务许可证》。金航公司工商挂号中核准的运营范围含国内货运署理及多式联运,大远公司工商挂号核准的运营范围含船只署理及货运署理。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金航公司签定租借原告“通天顺”轮从烟台运送8,450吨矿石到湛江港。仅付出运费85,000元,尚欠运费及滞期费共775,500元。因原告与金航公司存在运送合同联系,富超公司归于收货人,而大远公司又与金航公司就本案货品的运送存在运送合同联系,故原告不只能够恳求金航公司及富超公司付出上述欠款,并且对大远公司享有代位恳求权,故恳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的运费及滞期费775,500元及利息2,000元。被告金航公司辩称:其未能将剩下运费和滞期费交给原告,是因其未能从大远公司收到运费。被告大远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定任何协议,两边之间没有债权债务联系,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是过错的。被告富超公司辩称:原告作为船只署理企业,从事货品运送超出其运营范围,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其与金航公司签定的航次租船合同无效。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只能向其合同相对方被告金航公司建议运费及滞期费。富超公司现已向其合同相对方中海公司付出了悉数运费。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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