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3:09
法律咨询:
您好,自诉案子第一审程序的特色是什么?
听讼网律师回答:
(一)对通知才处理的案子,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人民法院能够调停。
调停应当在查清现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准则,调停不能危害国家、团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法院调停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法。人民法院经过调停方法结案,有利于及时处理细微刑事案子,避免矛盾激化,进步诉讼功率。自诉案子调停结案的,应发给调停书。调停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律效力。调停无效或调停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定。
(二)自诉人在宣告判定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自行宽和是当事两边行使诉讼权力的一种行为。关于当事人达到自行宽和协议或许自诉人请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确属自愿合法且不危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应当答应。关于自诉人请求撤诉,经人民法院检查后,以为自诉人系被逼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允许。凡自行撤回自诉的案子,除有正当理由不得就同一现实再行申述。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其间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子的持续审理。自诉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人民法院答应半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被告人能够提出反诉所谓反诉,便是自诉案子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指控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络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地诉讼活动。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它是相关于自诉而言的,以自诉的存在为条件,它不是对自诉的辩论。反诉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目标有必要是自诉案子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有必要是与自诉案子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子有必要归于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案子。
在反诉建立的情况下,两边当事人均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两边位置相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则,反诉应当与自诉案子同时审理。各方当事人罪责自岁,不能彼此抵消惩罚。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子的持续审理。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则的案子在诉讼过程中能否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作约束。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此类案子自身是归于公诉性质的案子“转为”自诉案子来处理的,因而大都性质严峻、情节杂乱,案子规模广泛,审理难度较大别的两类自诉案子大得多。因而,项再不对反诉作必定约束,更增加了审判的难度,或许影响案子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提起反诉的案子往往不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项定的案子。
自诉案子中的通知才处理的案子,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子,其第一审审判程序与公诉案子第一审一般程序根本相同,可参照公诉案子第一审一般程序的规则进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报案、指控、告发能够用书面或许口头提出。承受口头报案、指控、告发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签名或许盖章。
承受指控、告发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指控人、告发人阐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可是,只需不是捏造现实,伪造依据,即便指控、告发的现实有收支,乃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厉加以差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假如不肯揭露自己的名字和报案、指控、告发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存隐秘。
您好,自诉案子第一审程序的特色是什么?
听讼网律师回答:
(一)对通知才处理的案子,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人民法院能够调停。
调停应当在查清现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准则,调停不能危害国家、团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法院调停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法。人民法院经过调停方法结案,有利于及时处理细微刑事案子,避免矛盾激化,进步诉讼功率。自诉案子调停结案的,应发给调停书。调停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律效力。调停无效或调停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定。
(二)自诉人在宣告判定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自行宽和是当事两边行使诉讼权力的一种行为。关于当事人达到自行宽和协议或许自诉人请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确属自愿合法且不危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应当答应。关于自诉人请求撤诉,经人民法院检查后,以为自诉人系被逼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允许。凡自行撤回自诉的案子,除有正当理由不得就同一现实再行申述。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其间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子的持续审理。自诉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人民法院答应半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被告人能够提出反诉所谓反诉,便是自诉案子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指控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络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地诉讼活动。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它是相关于自诉而言的,以自诉的存在为条件,它不是对自诉的辩论。反诉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目标有必要是自诉案子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有必要是与自诉案子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子有必要归于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案子。
在反诉建立的情况下,两边当事人均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两边位置相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则,反诉应当与自诉案子同时审理。各方当事人罪责自岁,不能彼此抵消惩罚。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子的持续审理。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则的案子在诉讼过程中能否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作约束。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此类案子自身是归于公诉性质的案子“转为”自诉案子来处理的,因而大都性质严峻、情节杂乱,案子规模广泛,审理难度较大别的两类自诉案子大得多。因而,项再不对反诉作必定约束,更增加了审判的难度,或许影响案子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提起反诉的案子往往不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项定的案子。
自诉案子中的通知才处理的案子,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子,其第一审审判程序与公诉案子第一审一般程序根本相同,可参照公诉案子第一审一般程序的规则进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报案、指控、告发能够用书面或许口头提出。承受口头报案、指控、告发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签名或许盖章。
承受指控、告发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指控人、告发人阐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可是,只需不是捏造现实,伪造依据,即便指控、告发的现实有收支,乃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厉加以差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假如不肯揭露自己的名字和报案、指控、告发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存隐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