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三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0:40

交强险法令解说:第三十四条【交强险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则。
因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理赔以及垫支抢救费用过程中保险公司或许把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救助基金付出或垫支抢救费用过程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或许把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为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本条规则,保险公司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关于知道或把握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则,保险人对在处理保险事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事务和产业状况及个人隐私,具有保密的责任。
本条所称当事人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及其家族。
本条所称个人隐私包含: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供给的重要个人信息、被保险人在出险及理赔时供给的重要个人信息、受害人在承受医治过程中及医治后供给的个人信息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