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7: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否流通和流通的方法。
【释义】 本条规则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有必要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揽期内,农户对承揽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通权,有权依法自主决议承揽地是否流通和流通的方法。这是农人具有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的详细表现。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逼迫农户流通土地,也不得阻止农户依法流通土地。承揽方有权自主决议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仍是不流通,流通给谁,以及是采纳转让方法流通仍是采纳转包、租借的方法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