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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有哪些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1:03
导读:人民法院承认涉外离婚案子的统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统辖准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批改)第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992年7月14日)第13、14、15、16条作了特别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3.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4.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5.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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