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职责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6:07
破产办理人的任职资历和责任有哪些
(一)破产办理人的任职资历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则,人民法院裁决受理破产请求时,应一起指定办理人。办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据债务人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历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许依法建立的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担任。
债权人以为办理人不能依法、公平实行职务或许有其他不能担任职务景象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替换。一起,《企业破产法》还规则了办理人员的消沉资历,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办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置;(2)曾被撤消相关专业执业资历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以为不宜担任办理人的其他景象。
办理人聘任必要的作业人员和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答应。
(二)破产办理人的责任
办理人实行职务,向人民法院陈述作业,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陈述职务实行情况,答复问询;承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详细实行下列责任:
1.接收债务人的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2.查询债务人产业情况,制造产业情况陈述;
3.决议债务人的内部办理业务;
4.决议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举行之前,决议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
6.办理和处置债务人产业;
7.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裁定或许其他法令程序;
8.提议举行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以为办理人应当实行的其他责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