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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破产原因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8:01
破产原因在我国习惯上被称为破产边界,是破产开端和破产宣告的直接依据。对破产原因的检查特别应郑重其事。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破产原因不尽合理,丞需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破产原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峻亏本,无力清偿到期债款。
其间存在下列问题:
企业破产法将债款人严峻亏本作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原因,又将经营管理不善作为严峻亏本的原因。企业破产法将企业的计划性亏本、政策性亏本、国家调整经济政策或宏观决策失误等形成的不能清偿的到期债款扫除在破产原因之外,对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不行充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还规则:“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请求宣告债款人破产”。这儿未对 “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加以“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的约束。如债款人不属于“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终究不能宣告其破产,债权人请求破产就失去了实践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则有所发展,不再要求经营管理不善,但仍将严峻亏本作为破产原因的本质内容,忽视了并无亏本或亏本不严峻的状况。相比较,公司法的规则较合理,公司法将破产原因确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在破产实务中,法院应偏重以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这一客观规范来确定企业是否到达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是指债款的实行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款人显着缺少清偿债款的才能;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呈接连状况。这三个构成破产原因的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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