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医疗机构误诊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4:36
[案情]
张某因咳嗽于2005年4月23日到县医院诊治,县医院经过CT查看确诊定论为张某“左上肺结核”。当日,张某持县医院病历和CT确诊陈述单到县结核病防治所(以下简称县结防所)就诊。县结防所对张某作了三次痰检,均“未找到抗酸杆菌”。县结防所依据县医院CT查看陈述单的确诊,亦确认张某患肺结核并按照肺结核病惯例医治。张某服药一个多月后,感觉全身不适等症状,向县结防所反映,县结防所未对张某作任何查看,仍医嘱张某持续服药。张某又服了一个多月后,感觉病况加剧,便于7月28日到省胸科医院诊治。省胸科医院经过CT和纤支镜查看,确诊张某“左上支气管肺癌(晚期)”。后张某在省胸科医院医治无效,于2006年1月18日逝世。
张某的妻子王某以为县医院和县结防所误诊、误治的差错行为延误了对张某肺癌的及时确诊和医治,侵害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故向法院申述,要求县医院和县结防所补偿其医疗费等丢失4万余元。
[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县医院和县结防所不该承当民事职责。因为张某的逝世与县医院和县结防所之间没有法令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观念以为,尽管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差错,县医院和县结防所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因为张某患左上支气管肺癌而被误诊为左上肺结核,县医院和县结防所的医疗行为均有差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第三种观念以为,县结防所应当承当职责,而县医院不该承当职责。理由是:CT作为临床检测仪器,现在在世界上查看精确率只要60%左右。县医院CT确诊张某左上肺结核与张某患肺癌逝世没有因果关系。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定见。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肯定扫除医疗差错的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可以确认医疗机构存在差错,契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认医疗机构承当职责。
医疗机构误诊是否承当职责,要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差错。误诊是一医学术语,而非法令术语。误诊自身是不会发生法令职责的,只要因为医师的差错(差错)所导致的误诊才干发生相应的法令职责。那么判别误诊是否因为医师差错原因所造成的?笔者以为应以下面三个规范来判别:
一是其时是否具有精确确诊的条件。如患者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说病况,确诊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材料,特别是各种查看陈述是否及时发生,病况是否安稳等等。
二是调查详细的确诊、医治进程。调查医疗机构在确诊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佐查看;在开始确诊后对病况改变是否亲近调查,有无依据病况的开展、症状的体现和改变来批改自己的确诊;是不是存在过火自傲的情况,对疑问、不典型的症状,不经会诊、评论就盲目下定论。整体而言,就是以客观规范调查医师确诊时的心思情况,调查其有无尽到慎重的留意责任。
三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在的地域。我国地域宽广,地区间经济开展不平衡,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医疗技能水准发生差异。经济落后地区医疗设备相对较差,关于确诊的辅佐手法也遭到这种要素的限制,并且在落后地区医疗技能的遍及程度也较低,因而关于疑问杂症判别的精确性的难度添加。我国对医院的办理实施分级办理制度,等级越高的医院代表医院的规划及技才能量、医疗水平越高,而与之相适应的是收费也相对较高。一起作为患者对它们也抱有相对较高的期望值。因而,不同等级的医院对疑问杂症的判别才能也应作详细分析,有不同的要求。但整体而言,确诊才能应与其所在地域及等级相适应。
张某因咳嗽于2005年4月23日到县医院诊治,县医院经过CT查看确诊定论为张某“左上肺结核”。当日,张某持县医院病历和CT确诊陈述单到县结核病防治所(以下简称县结防所)就诊。县结防所对张某作了三次痰检,均“未找到抗酸杆菌”。县结防所依据县医院CT查看陈述单的确诊,亦确认张某患肺结核并按照肺结核病惯例医治。张某服药一个多月后,感觉全身不适等症状,向县结防所反映,县结防所未对张某作任何查看,仍医嘱张某持续服药。张某又服了一个多月后,感觉病况加剧,便于7月28日到省胸科医院诊治。省胸科医院经过CT和纤支镜查看,确诊张某“左上支气管肺癌(晚期)”。后张某在省胸科医院医治无效,于2006年1月18日逝世。
张某的妻子王某以为县医院和县结防所误诊、误治的差错行为延误了对张某肺癌的及时确诊和医治,侵害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故向法院申述,要求县医院和县结防所补偿其医疗费等丢失4万余元。
[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县医院和县结防所不该承当民事职责。因为张某的逝世与县医院和县结防所之间没有法令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观念以为,尽管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差错,县医院和县结防所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因为张某患左上支气管肺癌而被误诊为左上肺结核,县医院和县结防所的医疗行为均有差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第三种观念以为,县结防所应当承当职责,而县医院不该承当职责。理由是:CT作为临床检测仪器,现在在世界上查看精确率只要60%左右。县医院CT确诊张某左上肺结核与张某患肺癌逝世没有因果关系。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定见。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肯定扫除医疗差错的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可以确认医疗机构存在差错,契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认医疗机构承当职责。
医疗机构误诊是否承当职责,要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差错。误诊是一医学术语,而非法令术语。误诊自身是不会发生法令职责的,只要因为医师的差错(差错)所导致的误诊才干发生相应的法令职责。那么判别误诊是否因为医师差错原因所造成的?笔者以为应以下面三个规范来判别:
一是其时是否具有精确确诊的条件。如患者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说病况,确诊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材料,特别是各种查看陈述是否及时发生,病况是否安稳等等。
二是调查详细的确诊、医治进程。调查医疗机构在确诊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佐查看;在开始确诊后对病况改变是否亲近调查,有无依据病况的开展、症状的体现和改变来批改自己的确诊;是不是存在过火自傲的情况,对疑问、不典型的症状,不经会诊、评论就盲目下定论。整体而言,就是以客观规范调查医师确诊时的心思情况,调查其有无尽到慎重的留意责任。
三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在的地域。我国地域宽广,地区间经济开展不平衡,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医疗技能水准发生差异。经济落后地区医疗设备相对较差,关于确诊的辅佐手法也遭到这种要素的限制,并且在落后地区医疗技能的遍及程度也较低,因而关于疑问杂症判别的精确性的难度添加。我国对医院的办理实施分级办理制度,等级越高的医院代表医院的规划及技才能量、医疗水平越高,而与之相适应的是收费也相对较高。一起作为患者对它们也抱有相对较高的期望值。因而,不同等级的医院对疑问杂症的判别才能也应作详细分析,有不同的要求。但整体而言,确诊才能应与其所在地域及等级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