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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3:33
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具体内容有哪些?
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有四种学说,即收据权力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说以及收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
笔者以为:(1)利益返还请求权虽因收据而生,但其自身并不是收据上的权力。行使收据权力的条件,在于收据权力依然存在。但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持票人收据权力已丢失的情况下,收据法为持票人供给的一种弥补时机,其请求权内容也不是收据权力中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而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额定受有的利益。(2)利益返还请求权也有别于民事权力。民事权力的发生要有民事法令联系存在,假如将该请求权视为民事权力,则假如收款人为持票人,收据权力丢失后,收款人能够根据与出票人的收据根底联系即合同联系,要求民事权力,但他没有权力找承兑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民事法令联系。假如收款人不是持票人,则他既无权力找承兑人,也无权力找出票人,因为二者之间也无民事法令联系。(3)出票人取得的利益也不是不当得利。因为他与收款人之间有合同,承兑人取得出票人的资金,是因为二者之间有资金联系,所以是有法令或合同根据的,不是没有根据的不当得利。(4)出票人、承兑人也没有侵权行为。因为持票人利益的丢失,是因为其未及时行使或保全权力而致,并非出票人、承兑人的职责。
所以,利益返还请求权应为收据法上规则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正因如此,才不要求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有民事法令联系为条件,而第十八条将之界定为“民事权力”是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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