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案例关于老师体罚学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5:07案情
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校园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其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端呈现高烧症状,接着呈现厌恶、头疼、头晕、吐逆、不能走路、屙床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能判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2004年5月1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为,原告范玲玲在校园学习期间,自身就患有疾病,被告赵某因范未做好数学作业而采纳推搡、打耳光的方法体罚学生,这种体罚行为是范玲玲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促发要素,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标准,应承当范玲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依据该体罚行为在范玲玲所患病症上所起的促发效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赵某应按70%的职责份额补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被告赵某系该校教师,此体罚行为又发作在上课期间,其实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当的补偿职责应由该校担负。因范玲玲自身患有疾病,教师对其体罚行为仅起促发效果,且未形成严重后果,所以原告诉请被告补偿精力抚慰金的恳求,超出法定规模,法院不予支撑。
依据民法通则、学生损伤事故处理方法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定:
一、被告西峡县龙沟校园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9679.6元(其间包含医疗费、护理费、养分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判定费共13828元的70%)。
二、教师赵某不承当民事职责。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中,便是由于范玲玲同学因在课堂上没有及时完结作业,而被教师抽了嘴巴,致使该学生不敢上课,神志不清,在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上万元,由于身心遭到了损伤,该生至今日子不能自理,只好停学在家。当受害学生及家长让其校园及教师进行精力补偿时,校方和教师也都感到冤枉叫冤,校方以为该学生的病症和校园的办理活动之间无因果关系,对学生的病症校园并无差错,不该承当补偿职责。而该教师以为自己教育十几年也从未体罚过学生,该生的病况与他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范玲玲在校期间所遭到的损伤谁应对此承当职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