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某
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林某案情:林某一家于2005年购买了惠州下埔的一套房,入住今后,发现房子质量出现问题,林某屡次找
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但开发商早已将楼盘出售结束,对此漠不关心。在此情况下,林先生拒交物业管理费,作为反对和奋斗的办法。洽谈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律师剖析:物业管理与房子买卖是两种法律联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主不应该由于开发商的问题而回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给物业管理费。
假如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是开发商的一个部分或许有其他的财物枢纽联系,那么,房子质量若有问题,业主能够拒交物业管理费。这实际上能够理解为一种债款的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