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连锁经营统一纳税可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4:09企业在完成连锁、规模运营的前提下,是否能够一致交税?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连锁运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则。
《告诉》规则,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建立的直销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一致运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施一致收购配送、一致核算、一致规范化办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致交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致交纳企业所得税。因而,连锁运营企业能够进行一致核算,一致交纳企业所得税。这对连锁运营企业具有重要的含义:一致核算,能够进行盈亏互抵,平衡各企业税负,有利于连锁运营企业不断发展分支机构。
流转税原则上都是在运营地交纳的,而连锁企业则能够享用一致交税的待遇,即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左管税务机关一致申报交纳增值税。其要求具有的条件和内资连锁企业一致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大体相同,但必须经省级国税局、财政局批阅。一致交纳增值税后,企业可在更广的范围内调控进货和销货,调控企业的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把企业增值税税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