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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两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20:19
劳作判定与诉讼程序脱节,导致人力、财力和司法资源的糟蹋
在我国的劳作争议处理机制中,劳作判定判定不是结局性的,一方或两边当事人对判定判定不服的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旦当事人提申述讼,法院的审理作业就必须从头开始,原有的判定判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依照法令的规则,当事人对劳作判定不服而向法院申述的,判定判定书不发生效能。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不服判定判定而提申述讼的劳作争议案子,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保护或吊销判定判定书的判定和判定。也就是说,判定判定对法院毫无意义,人民法院将按自己的程序和规范对同一起劳作争议案子从头检查,从头立案,从头送达,从头开庭,从头核定依据,从头确定现实,从头挑选法令的适用直至调停或判定。这就不只导致国家和当事人人力
劳作判定委员会行政颜色稠密,缺少中立性和独立性
依据《劳作法》第81条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13条的规则,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三种,即劳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企业代表。而实践中因为劳作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的缺位,导致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演变成只要劳作行政部门参加的组织,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的办事组织设在劳作行政部门。劳作判定实质上成了行政判定,他们的判定行为被认为是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的行为。这使得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实际上隶属于地方政府,劳作判定成为一种行政判定遭到许多干涉和影响。在地方政府领导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乃至将放松对企业的监管作为一种招引出资的环境的布景下,地方政府对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利税大户企业,在违法用工或侵略员工合法权益经常采纳姑息怂恿的情绪,给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这一现实上的下级单位施加压力,使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难以依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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