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1:05
近年来,在遗产承继实践中,债款人利益受损害之事屡有发作,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承继法自身存在着遗漏与缺少。受立法时特定社会条件的约束,我国承继法不管在立法主旨,仍是在详细准则规划上,都显着地疏忽了对债款人利益的维护。因而,在发作争议时,不管是受损害的债款人仍是司法部门,都深感缺少可供遵从之标准及相关理论的辅导。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开始的讨论。
一、承继活动中债款人利益受损害的体现及原因
(一)受损害的体现
我国学者在论及承继活动中对债款人利益维护时,一般将债款人规模及受损害方法做狭义界定,首要考虑对死者债款人利益的维护和对承继人侵权行为的阻止。(注:房绍坤主编:《我国民事立法专论》,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6页。)但是, 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普遍地将维护规模扩及到承继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款人,被承继人生前侵权行为亦被列入阻止之列。咱们以为,唯有如此,才干全面充沛地维护债款人利益。在实践中,债款人利益受损害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前侵权。是指被承继人生前为躲避自己的债款,下降自己遗产的偿债才能,成心非正常地处理自己的产业。这种特别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有显着差异:(1)侵权主体便是死者自己, 侵权行为正是其生前亲身所为。(2)死者侵权目的非常显着, 若其无不良动机,则不归于侵权。(3)侵权时刻发作于逝世前一段期限内, 而其结果往往直到遗产整理时才露出出来。(4 )侵权手法并不体现为对产业的直接损害,往往形似合法处置,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且因“死无对证”,债款人一旦遭到损害,将很难得到救助。
因为死者生前有适当充沛的时刻预备,其可采用的侵权方法比较多样,详细包含:(1)无偿赠与别人产业;(2)非正常贱价出售产业;(3)对原先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款成心提早清偿;(5)成心抛弃自己特定的债款等。
2.一般侵权。是指被承继人逝世后,在遗产承继活动中,其债款人利益遭到承继人或其他承继法律联系主体的不合法损害。一般侵权是承继实践中债款人利益受损害的典型体现。其特征是:(1 )侵权主体非常杂乱,既或许是单个或多个承继人,也或许是受遗赠人、遗产办理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侵权行为也非罕见。(2 )受损害的债款人与生前侵权的景象相同,也是指死者生前的债款人。(3 )从死者身后一直到遗产债款清偿结束前,都存在侵权行为发作的或许性,侵权人可采用的损害手法适当杂乱。
一般侵权的详细体现方法往往与现行承继准则的缺点相关联,侵权人常常有意或无意有利地势用了这些缝隙。举其要者剖析如下:
(1 )因为无遗产承继的公示催告准则,如承继人或遗产办理人等成心或过错不通知已确认债款人,或许不公示催告未确认债款人,债款人就或许无法得知死者逝世音讯并申报债款。
(2)我国采纳直接承继准则, 被承继人逝世之时,遗产直接转入承继人手中,债款人很难知悉遗产的详细情况(包含既有遗产和应有遗产),即便获悉遗产缺少以归还债款,也因缺少相应机制,如遗产破产、产业分立(注:又称“产业切割”,指因法定原因,为维护自己利益,恳求将遗产从承继人手中切割出来,使承继人和被承继人的产业坚持独立。)等,底子无法阻止承继人持续占有、运用甚至处置遗产。
(3)我国施行自愿的归纳承继准则。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特别性质债款本应由承继人无条件实行,不然将有失公正,如被承继人生前为承继人筹办婚事而担负的债款,理应由承继人清偿,但承继人即往往以“非自己自愿”为托言,回绝清偿本应归还的债款。
(4 )我国适用无条件的限制承继准则和无规则期限的抛弃承继准则,承继人全无对应责任之压力,如其迟迟不做出对自己承继位置的挑选,债款人就无法赶快确认承当归还债款之承继人,树立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一起,遗产或许长时刻处于无人办理的状况(包含遗产的债款疏于追索、死者生前需求持续运营的企业无人接收等景象)。
(5 )一旦承继人呈现资信问题,如债款累累、濒临破产,或许被发现存在某种侵权行为,如藏匿、糟蹋糟蹋遗产等,因为没有“产业分立”准则及完善的遗产办理准则,债款人无法申请将遗产从承继人手中分立出来并使之有用办理。
(6)在遗产办理及遗产偿债过程中, 侵权人相同或许使用准则的不齐备而施行侵权行为,如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不合法并吞遗产;未清偿债款前,承继人将遗产交付给受遗赠人等。
(7 )因承继法未规则产业追回准则及完善的法律责任系统,当债款人利益受损害时,司法部门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法来有用地追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实在维护债款人利益。
一、承继活动中债款人利益受损害的体现及原因
(一)受损害的体现
我国学者在论及承继活动中对债款人利益维护时,一般将债款人规模及受损害方法做狭义界定,首要考虑对死者债款人利益的维护和对承继人侵权行为的阻止。(注:房绍坤主编:《我国民事立法专论》,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6页。)但是, 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普遍地将维护规模扩及到承继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款人,被承继人生前侵权行为亦被列入阻止之列。咱们以为,唯有如此,才干全面充沛地维护债款人利益。在实践中,债款人利益受损害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前侵权。是指被承继人生前为躲避自己的债款,下降自己遗产的偿债才能,成心非正常地处理自己的产业。这种特别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有显着差异:(1)侵权主体便是死者自己, 侵权行为正是其生前亲身所为。(2)死者侵权目的非常显着, 若其无不良动机,则不归于侵权。(3)侵权时刻发作于逝世前一段期限内, 而其结果往往直到遗产整理时才露出出来。(4 )侵权手法并不体现为对产业的直接损害,往往形似合法处置,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且因“死无对证”,债款人一旦遭到损害,将很难得到救助。
因为死者生前有适当充沛的时刻预备,其可采用的侵权方法比较多样,详细包含:(1)无偿赠与别人产业;(2)非正常贱价出售产业;(3)对原先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款成心提早清偿;(5)成心抛弃自己特定的债款等。
2.一般侵权。是指被承继人逝世后,在遗产承继活动中,其债款人利益遭到承继人或其他承继法律联系主体的不合法损害。一般侵权是承继实践中债款人利益受损害的典型体现。其特征是:(1 )侵权主体非常杂乱,既或许是单个或多个承继人,也或许是受遗赠人、遗产办理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侵权行为也非罕见。(2 )受损害的债款人与生前侵权的景象相同,也是指死者生前的债款人。(3 )从死者身后一直到遗产债款清偿结束前,都存在侵权行为发作的或许性,侵权人可采用的损害手法适当杂乱。
一般侵权的详细体现方法往往与现行承继准则的缺点相关联,侵权人常常有意或无意有利地势用了这些缝隙。举其要者剖析如下:
(1 )因为无遗产承继的公示催告准则,如承继人或遗产办理人等成心或过错不通知已确认债款人,或许不公示催告未确认债款人,债款人就或许无法得知死者逝世音讯并申报债款。
(2)我国采纳直接承继准则, 被承继人逝世之时,遗产直接转入承继人手中,债款人很难知悉遗产的详细情况(包含既有遗产和应有遗产),即便获悉遗产缺少以归还债款,也因缺少相应机制,如遗产破产、产业分立(注:又称“产业切割”,指因法定原因,为维护自己利益,恳求将遗产从承继人手中切割出来,使承继人和被承继人的产业坚持独立。)等,底子无法阻止承继人持续占有、运用甚至处置遗产。
(3)我国施行自愿的归纳承继准则。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特别性质债款本应由承继人无条件实行,不然将有失公正,如被承继人生前为承继人筹办婚事而担负的债款,理应由承继人清偿,但承继人即往往以“非自己自愿”为托言,回绝清偿本应归还的债款。
(4 )我国适用无条件的限制承继准则和无规则期限的抛弃承继准则,承继人全无对应责任之压力,如其迟迟不做出对自己承继位置的挑选,债款人就无法赶快确认承当归还债款之承继人,树立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一起,遗产或许长时刻处于无人办理的状况(包含遗产的债款疏于追索、死者生前需求持续运营的企业无人接收等景象)。
(5 )一旦承继人呈现资信问题,如债款累累、濒临破产,或许被发现存在某种侵权行为,如藏匿、糟蹋糟蹋遗产等,因为没有“产业分立”准则及完善的遗产办理准则,债款人无法申请将遗产从承继人手中分立出来并使之有用办理。
(6)在遗产办理及遗产偿债过程中, 侵权人相同或许使用准则的不齐备而施行侵权行为,如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不合法并吞遗产;未清偿债款前,承继人将遗产交付给受遗赠人等。
(7 )因承继法未规则产业追回准则及完善的法律责任系统,当债款人利益受损害时,司法部门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法来有用地追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实在维护债款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