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承担股东追加资金所致个人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5:12
股东因资金不足向别人告贷,归于个人假贷行为;这以后将告贷项注入公司,归于出资行为;前后两个行为没有任何法令上的联络,故此告贷不宜认定为公司的债款。假设债权人亦知具体情况,故该署理行为无效,债款不发生搬运。因而,公司不用实行股东因追加注册资本而发生的个人债款。
相关法令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的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自己知道别人以自己名义施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明的,视为赞同。署理人不实行职责而给被署理人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署理人和第三人勾结,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职责。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已停止还与行为人施行民事行为给别人形成危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职责。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相关法令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的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自己知道别人以自己名义施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明的,视为赞同。署理人不实行职责而给被署理人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署理人和第三人勾结,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职责。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已停止还与行为人施行民事行为给别人形成危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职责。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