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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生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2:23

(一)、人身稳妥合同的法令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及《稳妥法》第52条、62条之规定,人身稳妥合一起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定人身稳妥合同的意图是投保人为了保证本身或其他具有稳妥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数在呈现稳妥合同所约好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补偿以补偿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令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力具有等待性。其首要法令特征表现在:1、稳妥标的品格化。人身稳妥合同以人的寿数和身体为稳妥利益,归于被稳妥人的品格利益或许人身利益。2、稳妥金额定额付出。稳妥标的品格化,使得人身稳妥的标的不能用详细的金钱价值衡量,然后不存在确认稳妥金额的实践价值,稳妥金额的确认只能由投保人与稳妥人洽谈确认,以此作为稳妥金给付的最高限额。3、人身稳妥合同的稳妥事端涉及人的存亡、健康。人身稳妥合同的稳妥事端可为任何法令现实。首要包含人寿稳妥合同、健康稳妥合同、损伤稳妥合同。
(二)、人身稳妥合同的收效要件。根据我国《稳妥法》第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对稳妥标的没有稳妥利益所签定的人身稳妥合同或产业稳妥合同无效;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因而,《稳妥法》作为特别法,对稳妥合同的无效作了比普通法的《合同法》更严厉的无效条款,完全是根据稳妥合同的射幸性和人身稳妥合同的人身专有性所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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