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1:39
行政不作为在我国是比较遍及的现象,许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在其位不其政,做事情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假如行政不作为形成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当事人能够申述,那么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多久?下面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原告谭某(女人)以刘某对其有要挟恫吓的行为,于2010年9月15日12时9分拨打110向被告石柱县公安局进行报警,报警内容为:“其常常遭到一个手机号码为136xxxxxxxx的男性打扰,对方系公安系统人员。”被告石柱县公安局南宾榜首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受理挂号,并将此次报警主张做状况把握,未对原告此次报警进行调查处理。另查明,在2012年10月16日之前,原告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送行政诉状申述重庆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该院经检查后于2012年10月16日告诉原告,要求原告弥补完好资料后再进行立案检查。2012年11月30日,原告再次向渝北法院递送行政诉状,申述重庆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该院于2013年1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附和将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变更为石柱县公安局,渝北法院于2013年3月5日裁决将该案移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统辖。
【不合】
对本案原告谭某申述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超越申述期限,其申述期限是三个月、仍是两年或五年,存在不附和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 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三个月申述期限,进行确定原告是否超越申述期限。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四十一条榜首款的规则即两年的申述期限,进行确定原告是否超越申述期限,以充沛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第三种定见以为,应适用《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的五年申述期限,进行确定原告是否超越申述期限,以更好地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我国法令和司法解说对行政不作为的申述期限并无明确规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解说》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到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实行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十一条榜首款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两年。”该《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二十年、对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五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则: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子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越三十日;案情严重、杂乱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能够延伸三十日。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公安机关对处理治安案子的期限为三十日,经同意可延伸三十日,即最长期限为六十日。《解说》第三十九条规则了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请求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到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实行的,能够提申述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申述期限为三个月,《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的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触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提申述讼最长的申述期限为五年,而本案不属于该规则的景象能够扫除。在本案中,谭某请求被告实行法定责任,而被告在接到报警请求后尽管受理挂号,但未在最长办结案子的期限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当然就更谈不上奉告当事人的诉权或申述期限。而《解说》第四十一条就明确规则了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两年。《解说》第三十九条尽管没有明确规则行政不作为类的申述期限,结合法令和司法解说对行政作为类的规则,可按对比类推的原理,适用《解说》第四十一条的规则,确定本案原告谭某的申述期限应为两年。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
原告谭某(女人)以刘某对其有要挟恫吓的行为,于2010年9月15日12时9分拨打110向被告石柱县公安局进行报警,报警内容为:“其常常遭到一个手机号码为136xxxxxxxx的男性打扰,对方系公安系统人员。”被告石柱县公安局南宾榜首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受理挂号,并将此次报警主张做状况把握,未对原告此次报警进行调查处理。另查明,在2012年10月16日之前,原告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送行政诉状申述重庆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该院经检查后于2012年10月16日告诉原告,要求原告弥补完好资料后再进行立案检查。2012年11月30日,原告再次向渝北法院递送行政诉状,申述重庆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该院于2013年1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附和将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变更为石柱县公安局,渝北法院于2013年3月5日裁决将该案移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统辖。
【不合】
对本案原告谭某申述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超越申述期限,其申述期限是三个月、仍是两年或五年,存在不附和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 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三个月申述期限,进行确定原告是否超越申述期限。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四十一条榜首款的规则即两年的申述期限,进行确定原告是否超越申述期限,以充沛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第三种定见以为,应适用《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的五年申述期限,进行确定原告是否超越申述期限,以更好地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我国法令和司法解说对行政不作为的申述期限并无明确规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解说》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到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实行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十一条榜首款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两年。”该《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二十年、对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五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则: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子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越三十日;案情严重、杂乱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能够延伸三十日。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公安机关对处理治安案子的期限为三十日,经同意可延伸三十日,即最长期限为六十日。《解说》第三十九条规则了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请求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到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实行的,能够提申述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申述期限为三个月,《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的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触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提申述讼最长的申述期限为五年,而本案不属于该规则的景象能够扫除。在本案中,谭某请求被告实行法定责任,而被告在接到报警请求后尽管受理挂号,但未在最长办结案子的期限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当然就更谈不上奉告当事人的诉权或申述期限。而《解说》第四十一条就明确规则了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两年。《解说》第三十九条尽管没有明确规则行政不作为类的申述期限,结合法令和司法解说对行政作为类的规则,可按对比类推的原理,适用《解说》第四十一条的规则,确定本案原告谭某的申述期限应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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