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5:56我国《著作权法》罗列性地规则了侵略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准则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学者对此存在着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应在恰当情况下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注: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令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 另一种观念则以为,我国著作权侵权危害补偿的归责准则应该主要为差错准则(注:蒋志培:《论我国著作权侵权准则》,《著作权》1997年第3期,第9页。)。评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准则,应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色与归责准则的性质下手(注:侵权行为归责准则不同于侵权危害补偿所根据的准则。前者处理终究职责根据问题,着眼于差错要素;后者是职责确认后的危害补偿根据,其着眼于危害现实。)。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准则不宜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
无差错职责准则,是指危害发作不以行为人的片面差错为职责要件的归责规范。关于无差错职责准则的功用有不同的观念。可是,根本主旨在于“对不幸危害之合理分配”,格塞尔(gasser)教授特别强调之“分配正义”(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讨》(第二册),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 页。)。这种根本功用决议了这种准则必定与职责稳妥(所谓职责稳妥,是指以被稳妥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标的稳妥)联络在一起。一起,也只要经过稳妥准则,才干到达涣散丢失的意图。法官在适用这一归责准则时,也往往遭到职责稳妥的左右。现在,我国稳妥工作蓬勃开展,但关于著作权职责稳妥还短少相关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谈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短少必要的条件(注:王利明教授以为《民法通则》第123 条规则的特别侵权行为职责,大多为推定职责,亦有公正职责,它们和无差错职责有显着的差异,笔者持这种观念。)。别的,无差错职责准则多适用于高度风险性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在许多情况下,自身是合法的,正是为了补偿受害者的丢失,才适用了这一准则。侵略著作权的行为显着谈不上高度风险,尽管它有或许形成很大的丢失。并且这些侵权行为自身的违法性也十分显着。无差错职责准则的主要功用在于分管、补偿受害者的丢失,它现已没有了差错职责的教育、惩戒功用。正如有人指出那样,无差错职责实际上是对侵权职责的教育、制裁等功用的否定,因此不具有侵权职责原本意义(注:王利明:《侵权行为归责准则研讨》,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151、77、92页。)。关于侵略著作权的行为,不仅仅要补偿受害人的丢失,更重要的是惩戒、教育侵权人,并使其别人引以为戒。由于著作权所维护的智力劳动者的权益不仅仅在于著作权人自身,而在于整个科学文化工作的开展。建议适用无差错任准则,或是以为在侵权确定上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或是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都疏忽了差错职责准则的惩戒、教育功用。即便我国建立了著作权职责稳妥准则,也不能在这一范畴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侵略著作权行为的违法性,必定要求对其进行教育、惩戒。并且,侵权人往往经过稳妥准则将职责转嫁到顾客身上,这些显着都不利于著作权的维护。